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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Dec 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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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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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 和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1 年 12 月 12 日,该 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大 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规定。
2、本次授予对象均为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 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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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1 年 12 月 12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戴大双、陈国辉、魏炜、方红星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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