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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1

Jul 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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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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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王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1年7月8日在大连市中 山区人民路人寿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1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 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11年7月7日-2011年7月8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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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7日15:00-2011年7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7月8日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人寿大 厦17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9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2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478,831,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78,167,2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4%,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664,162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478,783,0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0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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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2.1《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5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 2.2《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47,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9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2%。

  • 2.3《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品种及债券期限》。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5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 2.4《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5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 2.5《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5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 2.6《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5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 2.7《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5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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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2.8《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47,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9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2%。

2.9《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47,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9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2%。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47,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9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2%。

  • 4、《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478,782,5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5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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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倪俊骥 王 琛

2011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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