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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2

Jul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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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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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獐子岛 股票代码:002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 住所: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5B 号3 层7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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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 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獐 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与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与大连市 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本 次表决权委托不涉及股份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完成本次权益 变动需履行的程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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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四章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六章 备查文件 .......................................................................................... 11 附 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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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獐子岛、上市公司、公司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发
展中心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系持有公司7.0325%
股份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本
次变动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獐子岛公
司50,008,900 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大连市国有资
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委托完成后,长海县獐子岛
投资发展中心持有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为0 股
《表决权委托协议》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与大连市国有资本
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市国资运营公司 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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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

  • 2、登记机关: 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注册地: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

  • 4、法定代表人:邹建

  • 5、注册资本:9,754 万元

  •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247260168455

  • 7、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 8、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集体资产管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法

  • 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开发、 销售高效、环保节能型交换装置和动力装置;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海水捕捞(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经营期限:自 2000 年 12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 10、股东:长海县獐子岛镇人民政府持股 100%

  • 11、通讯方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 95B 号 3 层 7 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居留权
任职情况
邹建 中国 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投资发展中心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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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投资发展中心为进一步帮助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长期 战略发展布局提供大力支持,助力公司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故将其持有的公司 50,008,900 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市国资运营公司,委托完成后,投资发展中心持有具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 股,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尚无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不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投资发展中心持有公司股份 5,000.8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2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

本次权益变动后,投资发展中心持有公司股份 5,000.8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25%;其持有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 股,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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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签署主体

《投资中心表决权委托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共 同签署:

甲方(委托方):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

乙方(受托方):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2. 股份表决权委托

甲方同意将所持的 50,008,900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7.03%) 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乙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独家地、无偿且无条件地将委托股份之全部表决权委托 给乙方行使,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受托代理人。委托股份因上市公司 发生送股、转股等事项而增加时,新增股份亦自动纳入委托股份,各方无需就前述新 增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另行签订协议。如上述表决权委托事宜需要取得甲方的债权人、 质权人或第三方同意,则甲方应当确保相关债权人、质权人及第三方已履行内部审议 程序(如需),并出具书面同意函。

如后续发生甲方减持或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等影响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情形,甲方应 提前通知乙方并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 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委托范围

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乙方自己的意 思就委托股份行使如下权利:

  • (1) 请求、召集、召开、主持、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含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2) 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 选举、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修订目标公司章程;提出 目标公司利润分配议案和投资计划及其他议案。

  • (3) 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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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 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但涉及甲方所持委托 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项除外。

  • (4) 对目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5) 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份)、股东大会有关的权利。

4. 委托权限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委托期限的终止日为双方就解 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事宜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之日。

双方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监管要求的前提 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5. 双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保证如下:

  • (1) 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 (2)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 议,不违反其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任何承诺,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 限制;

  • (3) 甲方持有的委托股份,委托股份权属清晰。委托股份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 讼,不存在上市公司已公告以外的其他司法查封、冻结等情形。

  • (4) 委托股份如现设置有股份质押情形的,甲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委 托股份因前述情形导致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目的受到限制或无法完全实 现,并保证在委托期限内就委托股份不再设置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质权 人为乙方或其指定方的除外),避免产生任何影响本协议项下实现表决权委 托的限制情形;

  • (5) 甲方确认,乙方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但中 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委托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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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或其他权益的处置(部分处置或全部处置) 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前述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 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部分或全部委托股份及/或委托股份表决权、收益权 或其他权益的文件。

  • (7)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 签署影响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的任何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

乙方保证如下:

  • (1) 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 (2)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 议,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 (3) 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与目标公司章程的规 定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受托义务,并确保相关股东表决方式与内容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目标公司章程;在乙方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乙方 无过错的前提下,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 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6. 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其他约定

  • (1)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单方撤销或终止委托的权 利,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不因任何事由而撤销或终止。

  • (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行使表决权。

  • (3) 为保障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 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 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 、 登记 、 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 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 (4) 乙方有权就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志进行表决,甲方 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委托股份行 使表决权的投票结果均无条件予以认可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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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不再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 上市公司要求或者为配合,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 括为满足监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 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之目的。

  • (6)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在本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 期届满后,与乙方共同推动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乙方提名过 半数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甲方配合乙方推动提名人员当选。

  • (7) 乙方不因拥有或者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甲方或对 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 (8) 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 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 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7.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 (2)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 (3)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 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任何一方因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另一方受损 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三、权益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为投资发展中心持有的 50,008,900 股股份。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四章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因执行司法裁定,于

10

2022 年 3 月 25 日 10 时至 2022 年 3 月 26 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拍卖其持有的獐子岛 109,960,000 股股份,成交价格 342,910,260 元,该笔股权于 4 月 15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除上述外,投资发展中心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未通 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份。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备查文件

  • 1、投资发展中心的《营业执照》(副本);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发展中心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文件;

  • 3、《表决权委托协议》;

  •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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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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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

年 月 日

13

附 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辽宁省大连市
股票简称 獐子岛 股票代码 002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
展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通过表决权委托减少上市公司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5,000.89万股
持股比例:7.03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变动比例:7.032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2年7月
方式:表决权委托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 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是□ 否 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是□ 否□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