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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Oct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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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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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ST 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2-7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 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并结合《公司章程》 和 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下表所有显示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 删除内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 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二条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 |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 |
| 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于 2001年4月7日经大连市人民政府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大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业执照,注册号:大工商企法字 2102001100053。 |
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于 2001年4月7日经大连市人民政府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大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业执照,注册号:大工商企法字 2102001100053。 |
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于 2001年4月7日经大连市人民政府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大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业执照,注册号:大工商企法字 210200110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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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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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 ~~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良好经营机制,~~ ~~发挥发起人各自的优势,通过全体~~ ~~员工的共同努力,开拓海珍品市场,~~ ~~逐步扩大海珍品养殖规模,使公司~~ ~~成为一个绿色海珍品研究、开发、~~ ~~养殖、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渔业生~~ ~~产基地,在发展生态型渔业生产的~~ ~~同时,实现股东的最大收益。~~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 营,诚信立业,为顾客创造价值, 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发展搭建 平台,务实创新,追求卓越,致力 于成为优秀的海洋食品产业集团, 与社会和谐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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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水产品~~ ~~育种、育苗、养殖、捕捞、销售;~~ ~~食品、副食品加工、销售;进出口~~ ~~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 ~~产及三来一补业务;冷藏;运输;~~ ~~水产品收购;房屋、设备租赁;玻~~ ~~璃钢渔船、作业船、游艇、钓鱼船、~~ |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水产苗 种生产,水产养殖,渔业捕捞,食 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 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 品),水产苗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 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 |
| ~~浮桥及零配件的设计、制造、加工、~~ ~~销售、维修;网络科技(不含科技~~ ~~中介),从事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电子商务(不含增值电信、~~ ~~金融业务),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 ~~产品、牛羊肉品)的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 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水产品收 购,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 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 备出租,船舶设计,船舶制造,船 舶改装,船舶销售,船舶修理,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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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
权益所必需。 | |
|---|---|---|
| 7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8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 ~~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 9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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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 ~~公告。~~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11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
|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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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 定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 定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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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 供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 (提供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 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
|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 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经累计 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 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经累计 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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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 的其他交易。 |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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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其他交易。 | |||
|---|---|---|---|
| 13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擅自签订担保合同或 者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对公司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 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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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 15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大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证券监督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16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
|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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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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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 18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二十~~年。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 19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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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七十八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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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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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
| 23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
|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
|
|---|---|---|
| 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 24 | 第九十六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声明。…~~… |
第九十六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
| 25 | 第一百〇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〇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 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 |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 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 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 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第一 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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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 ~~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 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 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 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 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 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 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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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露。 |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 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 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 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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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一百O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第一百O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 总裁助理、~~各类专业职能首席官、~~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总裁助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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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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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本条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 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提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及总裁审议事项 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三)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裁审议 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文件 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 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 保事项之外的其他提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及总裁审议事项 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三)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裁审议 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文件 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28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29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总裁助理、~~各类专业职能首席官、~~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 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30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 31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
|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各类专业职能首席官、~~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对外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中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对外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中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 低于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
|---|---|---|
|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 于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下。 上述关联方与总裁有关联关系 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 于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
|
|---|---|---|
| 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值0.5%以下。 上述关联方与总裁有关联关系 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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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执行~~ 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各类专~~ ~~业职能首席官~~,公司~~执行总~~裁、副 总裁、总裁助理~~、各类专业职能首~~ ~~席官由~~总裁提名,总裁可以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总裁、副总 裁、总裁助理~~、各类专业职能首席~~ ~~官。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各类专业职能首席官~~协助总裁的工 作,在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 裁或董事会指定一名~~执行总~~裁、副 总裁、总裁助理~~或各类专业职能首~~ ~~席官代~~行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设常务 副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公司 常务副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由 总裁提名,总裁可以提请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常务副总裁、副总裁、 总裁助理。常务副总裁、副总裁、 总裁助理协助总裁的工作,在总裁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裁或董事会 指定一名常务副总裁、副总裁、总 裁助理代行职权。 |
|
| 33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 34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35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至少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36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37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 ~~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38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 可以续聘。 |
| 39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行 ~~政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在大 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40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 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变更后的具体 内容,以最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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