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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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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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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 2020-36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并提请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相应调整了《公 司章程》的条款序号。
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不包含单纯序号调整情形):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 助理、各类专业职能首席官、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 员。 |
删除此条 |
| 2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 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良好经营机制,发挥发 起人各自的优势,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 力,开拓海珍品市场,逐步扩大海珍品养 殖规模,使公司成为一个绿色海珍品研 究、开发、养殖、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渔 业生产基地,在发展环保型渔业生产的同 时,实现股东的最大收益。 |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 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良好经营机制,发挥发 起人各自的优势,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 力,开拓海珍品市场,逐步扩大海珍品养 殖规模,使公司成为一个绿色海珍品研 究、开发、养殖、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渔 业生产基地,在发展生态型渔业生产的同 时,实现股东的最大收益。 |
| 3 |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司经营范围是:水产品养殖;捕捞、销售; 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 产及三来一补业务;冷藏;运输;向境外 |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水产品 育种、育苗、养殖、捕捞、销售;食品、 副食品加工、销售;进出口业务、承办中 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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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水产品 收购;房屋、设备租赁;辽宁省内经营: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新闻、教育、出版、 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除 外);食品、副食品加工、销售(分支机 构经营)。 |
冷藏;运输;水产品收购;房屋、设备租 赁;玻璃钢渔船、作业船、游艇、钓鱼船、 浮桥及零配件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 维修;网络科技(不含科技中介),从事 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含增 值电信、金融业务),食用农产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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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 5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6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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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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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50%。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 8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日内通知 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 9 | 第四十条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
第三十九条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
| 10 | 新增此条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 供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 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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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六)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 成交总额(取高者)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 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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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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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外担保总额, 超过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方提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 (即5 人)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 2/3 (即4 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 时; 12 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 大连市 。 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 式召开。 公司在审议重要事项时还将提供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 的,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3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场会议外,公司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露。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3 条应当由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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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 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相关事项。 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 东身份确认方式。 |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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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 15 |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 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 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 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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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公司还应当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 |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 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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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 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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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各类 专业职能首席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各类 专业职能首席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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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议。 | 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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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交易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 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六)上述交易的资产如为公司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出售产品和商品等 (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交易此类资产)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或以公司财产进 行质押或抵押取得银行贷款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的交易范围包括:购买或出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 权限如下(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 之外的其他提供担保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除应由股东大会及总裁审议事项之外的 其他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 (三)审议除股东大会及总裁审议事 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 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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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本章程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3000 万元之 间(含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5%(含5%) 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 款。 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 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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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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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等事项: 1、 资产处置:董事长可决定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的资产处 置事项; 2、 对外投资:董事长可决定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的对外投 资事项; 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 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分次进行对外投资 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 定为限。 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将有关执 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 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 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 讨论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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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20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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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各类专业 职能首席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各类专业 职能首席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对外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 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 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1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如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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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 上述关联方与总裁有关联关系的,该 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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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送出进 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进行。 |
| 22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送出进 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进行。 |
| 23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 邮箱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24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披露 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 25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行政登记机关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26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其他条款未变更。
上述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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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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