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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ug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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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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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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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受獐 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深交所颁布的《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 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 和披露文件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 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 提出的,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关联关系。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 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 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 不成立,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四个方面发表如下 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为大连新中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海产”)100% 股权和新中日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新中日本”)90%股权。按交易双方约定,

本次交易交割前,新中海产将通过股权转让受让新中日本90%股权,新中日本成 为新中海产的控股子公司。

新中海产经营范围:收购鱼类(鲐鲅鱼、鱿鱼、黄花鱼等)、虾类(对虾等)、 蟹类(梭子蟹、河蟹等)、贝类(杂色蛤、蚬子等)等用于加工鱼类、贝类、虾 类、蟹类及水产品;自有冷库出租;自有仓库出租。新中海产主营业务为海产品 加工、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修订)》,新中海产 所属行业为:“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发布的《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新中海产所属行业为:“C13 农副食品加工 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 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 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 借壳上市

(一)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是新中海产100%股权和新中日本90%股权,新 中海产主营业务为海产品加工、销售。本次交易对方为亚洲渔港(大连)食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渔港”),亚洲渔港主营业务海产品等冷冻食品加工,经 营范围:速冻食品加工、销售;水产品加工、贮藏、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加工、 销售;糕点加工、贮藏、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国内一般贸易;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食品技术开发、食品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中海产将增强亚洲渔港的海产品等冷冻食品加工生产能 力,满足未来客户更加严格的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二)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 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公司的股权结构保持不变。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2019 年7 月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95 号),獐子岛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獐子岛及吴厚刚 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证监会 暂未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獐子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 监会调查完毕并拟作出处罚;但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中国证监会暂未作出正 式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 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组涉及标的资产及行业均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 2、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 3、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 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

  • 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宏 石军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