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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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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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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ST 獐岛 公告编号:2016 119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5 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 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参股 公司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穆尔集团”)提供一年期不超过 2,200 万元委托贷款,贷款利率为不低于公司同期贷款利率加上缴纳营业税后的利率,用于鲟 鱼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
阿穆尔集团是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20%股权。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孙福君先生任该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 司与阿穆尔集团构成关联方,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本次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 大会的批准。
二、阿穆尔集团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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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云南阿穆尔鲟鱼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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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大龙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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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时间:20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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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石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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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资本:人民币 8,500 万元
6、股权结构:石振宇持有 40%股权、石振广持有 40%股权,本公司持有 20%股权。
7、经营范围:鲟鱼养殖、销售;自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
8、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18,727.40 万元,负债总 额为 8,420.54 万元,净资产为 10,306.86 万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1,871.70 万元,净 利润为 426.63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关联关系:因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福君先生担任阿穆尔集团董事长,公 司与阿穆尔集团的关联关系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款规 定的情形。阿穆尔集团其他股东石振宇、石振广与本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 何关联关系。
10、阿穆尔集团不存在重大担保、抵押等事项。
三、本次委托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阿穆尔集团目前生产经营稳健开展,经营业绩稳步增长;本次委托贷款是为阿穆尔 集团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做大做强鲟鱼产业。除本公司外的阿穆尔集团其他 股东石振宇、石振广分别以其所持的 4.23%、合计 8.46%的阿穆尔集团股权为此项委托 贷款提供担保。本次委托贷款风险可控。
四、董事会意见
阿穆尔集团在鲟鱼产业上拥有天然的优质水域资源,借助多年养殖经验及技术优势, 成为中国最大的鲟鱼养殖企业之一。在其规模化鲟鱼存量基础上,发挥本公司在资金、 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优势,有利于共同做大做强鲟鱼产业。鉴于阿穆尔集团经营情况 正常及发展前景较好、本次委托贷款风险可有效控制,因此,本次提供委托贷款将有助 于阿穆尔集团提高现有业务能力,给其业务发展带来更多机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已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情况说明,已征 得独立董事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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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为阿穆尔集团提供委托贷款有助于阿穆尔集团提高现有业务能力,开拓市场渠道, 共同做大做强鲟鱼产业,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具有必要性。
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阿穆尔集团 的经营发展需要,且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向阿穆尔集团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六、累计对外委托贷款情况
| 序号 | 委托贷款对象 | 贷款金额 | 贷款利率 | 贷款期限 | 委托贷款用途 | 担保人或抵押物 | 归还情况 |
|---|---|---|---|---|---|---|---|
| 1 | 阿穆尔集团 | 不超过2,200万元 | 不低于公司同期贷款利率加上缴纳营业税后的利率 | 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批通过后实施,贷款期限为一年。 | 经营周转 | 注1 | 待实施 |
| 合计 | 不超过2,200万元 |
注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不超过 2,200 万元(含本 次委托贷款),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2%,不存在逾期未归还的对外财务 资助的情形。
注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向阿穆尔集团提供不超过 2200 万元委 托贷款,实际提供金额为 1600 万元,阿穆尔集团已于本公告日前及时归还。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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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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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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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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