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ZONECO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21, 2012

54131_rns_2012-03-21_badcfc7c-1b9f-4203-90d1-0f6f88c80652.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2-09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6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1,674,796 股,发行价格每股 36.9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99,799,972.4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3,794,999.3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76,004,973.09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4 日出具 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60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专户管理。(详见 2011 年 3 月 15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1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獐子岛贝类加工 中心项目变更为:

1、建设獐子岛(永祥)贝类加工中心项目。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17,110.78 万 元;

2、与合资方合资设立“大连獐子岛中央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 目公司”),建设大连保税区冷藏物流项目,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8,875 万元。项目 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 8,875 万元人民币,其出资占 注册资本的 88.75%。

变更项目合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5,985.78 万元。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因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连保税区冷藏物流项目”为通过控股子公司 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项目公司和保 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连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项目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201502300053016520,截止 2012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8,87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公司、项目公司、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项目公司、开户银行三方应当 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项目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项目公司同意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年生、江成祺可 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该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项目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项目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至少应明确具体人员身份证 号等信息。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的 5 日之前)向公司、项目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平安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项目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公司、项目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对平安证券前来查询人员所持介绍信等书面证明文件仅负形 式审查义务。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平 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项目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项目公司、开户银行、平安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 证券督导期(2012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3 月 21 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