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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Mar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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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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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1-18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6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1,674,796 股,发行价格每股 36.9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99,799,972.4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3,794,999.3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76,004,973.09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4 日出具 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60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长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对应募投项目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长海支行 |
21201520010053000310 | 新增年滚动25 万亩虾夷 扇贝底播增殖项目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长海支行 |
34-340001040002153 | 獐子岛贝类加工中心项 目 |
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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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 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 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从专户中一次支取的金额达到 1,000 万元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或 1,000 万元整数倍时,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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