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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ug 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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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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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8 57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獐子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 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和 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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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 | 是否为 | ||||||
| 实际担保金 | 是否履 | |||||||
| 担保对象名称 | 相关公告 | 担保额度 | 期(协议签署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关联方 | ||
| 额 | 行完毕 | |||||||
| 披露日期 | 日) | 担保 | ||||||
|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 |
|||||||
| 0 | 0 | |||||||
| 额度合计(A1) | 发生额合计(A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 |
|||||||
| 0 | 0 | |||||||
| 保额度合计(A3) | 余额合计(A4) |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 | 是否为 | ||||||
| 实际担保金 | 是否履 | |||||||
| 担保对象名称 | 相关公告 | 担保额度 | 期(协议签署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关联方 | ||
| 额 | 行完毕 | |||||||
| 披露日期 | 日) | 担保 | ||||||
| 通远食品、海石 | 2018年04 | 2017年06月 |
连带责任保 |
2018年6 | ||||
| 10,000 | 10,000 | 是 | 否 | |||||
| 国贸 | 月28日 | 08日 |
证 |
月7日 | ||||
| 通远食品、海石 | 2018年04 | 2017年09月 |
连带责任保 |
2018年9 | ||||
| 10,000 | 10,000 | 否 | 否 | |||||
| 国贸 | 月28日 | 11日 |
证 |
月10日 | ||||
| 通远食品、海石 | 2018年04 | 2017年12月 |
连带责任保 |
2018年12 | ||||
| 10,000 | 10,000 | 否 | 否 | |||||
| 国贸 | 月28日 | 18日 |
证 |
月4日 | ||||
| 通远食品、海石 | 2018年04 | |||||||
| 10,000 | 0 | 否 | 否 | |||||
| 国贸 | 月28日 | |||||||
| 2018年04 | 2017年09月 |
连带责任保 |
2018年9 | |||||
| 中央冷藏物流 | 5,000 | 5,000 | 否 | 否 | ||||
| 月28日 | 11日 |
证 |
月10日 | |||||
| 2018年04 | ||||||||
| 中央冷藏物流 | 25,000 | 0 | 否 | 否 | ||||
| 月28日 | ||||||||
| 2018年04 | ||||||||
| 美国公司 | 9,425.1 | 0 | 否 | 否 | ||||
| 月28日 | ||||||||
| 2018年04 | ||||||||
| 香港公司 | 24,425.1 | 0 | 否 | 否 | ||||
| 月28日 | ||||||||
| 2018年04 | ||||||||
| 荣成食品 | 5,000 | 0 | 否 | 否 | ||||
| 月28日 | ||||||||
| 2018年04 | ||||||||
| 麦克斯国际 | 9,425.1 | 0 | 否 | 否 | ||||
| 月28日 |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 |
|||||||
| 118,275.3 | 17,770.78 | |||||||
| 保额度合计(B1) | 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 |
|||||||
| 118,275.3 | 0 | |||||||
| 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担保余额合计(B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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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 | 是否为 | ||||||
| 实际担保金 | 是否履 | |||||||
| 担保对象名称 | 相关公告 | 担保额度 | 期(协议签署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关联方 | ||
| 额 | 行完毕 | |||||||
| 披露日期 | 日) | 担保 |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 | |||||||
| 保额度合计(C1) | 实际发生额合计(C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 | |||||||
| 司担保额度合计(C3) | 担保余额合计(C4) |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 |
|||||||
| 118,275.3 | 17,770.78 | |||||||
| 计(A1+B1+C1) | 额合计(A2+B2+C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 |
|||||||
| 118,275.3 | 0 | |||||||
| 度合计(A3+B3+C3) | 合计(A4+B4+C4) |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 | ||||||||
| 0 | ||||||||
| 例 | ||||||||
| 其中: |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 | ||||||||
| 0 | ||||||||
| (D) |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 | ||||||||
| 0 | ||||||||
| 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 |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0 | |||||||
|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 不适用 |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不适用 |
(2)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 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3)上述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公司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 履行了规范的决策审批程序,能较好地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 安全;截至本报告日,尚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 责任。
二、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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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该议案相关的材料,对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 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本次对外担 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
1、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充
-
分合理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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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树文: 吴晓巍: 陈本洲: 丛锦秀: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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