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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Dec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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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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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5]033 号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邹艳冬、闫燕妮出席 了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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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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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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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做出了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决定,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 了《股东大会通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 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已提前十五天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 登记日、表决方式、出席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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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2015年12月14日13:30时在大连万达中心写 字楼28层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3 日 15:00 2015 年 12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核查情况以及 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67,953,39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5.8058 %。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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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1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67,630,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5.7604%。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22,7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5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持 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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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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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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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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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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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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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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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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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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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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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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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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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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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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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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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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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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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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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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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 2、3、4、6、7、8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长海县獐 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 定数额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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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邹艳冬
闫燕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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