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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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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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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2 号越秀大厦2601 室 承办律师:郭晓杰/王业子 电 话:(0411)83769126 传 真:(0411)83769113 手 机:15942479212
槐法意字【2024】252 号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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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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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郭晓杰、王业子,出席了2024 年5 月17 日召开的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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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4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 了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并于2024 年4 月27 日通过《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及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计票方式、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 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2024 年5 月17 日10:00-11:30 在辽 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151 号国合中心8 楼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5 月17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5 月17 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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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人,其中1 人 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代表股份309,467,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43.5188%;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 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 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 1,20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 股的0.169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 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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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 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 并对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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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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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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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10,050,6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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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7994%;反对11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363%;弃权510,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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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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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10,638,8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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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887%;反对35,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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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3%;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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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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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10,638,8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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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887%;反对35,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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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3%;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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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 年度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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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10,561,2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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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637%;反对11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363%;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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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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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10,561,2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37%;反对11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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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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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4 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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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10,561,2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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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637%;反对11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363%;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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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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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10,561,2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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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637%;反对11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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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3%;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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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2024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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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10,561,2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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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637%;反对11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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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3%;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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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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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310,561,2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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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637%;反对11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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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3%;弃权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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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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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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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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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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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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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獐 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 会通知》、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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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 〇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晓杰 王业子
二 〇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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