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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B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r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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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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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ANHUI All-BRILLIANT LAW FIRM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世贾、胡开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已经对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基于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的组成部分,按证 券交易所要求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会 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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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通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3 月22 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迎宾路99 号君御 大酒店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4 名,代表股份132318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9.07%;各股东均为 截止到2011 年3 月16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系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 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提前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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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2010 年总裁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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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2010 年度财务报告》;
(五)《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3、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公告所 列示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按照《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 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提案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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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世贾 负责人: 朱世贾 胡开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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