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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AMP Group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6

Jun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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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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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27 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股东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詹翔、倪赤杭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作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詹翔、倪赤杭截至本公告日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12,71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70%),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 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上述股东拟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2,00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8%),其中持股5%以上股东钱 木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 行。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职 务 截至本公告日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钱木水 董事长、总经理 5,933,400 10.60%
2 沈剑巢 董事、副总经理 2,790,000 4.98%
3 朱国良 董事、副总经理 1,860,000 3.32%
4 周志法 财务总监 1,302,000 2.33%
5 詹 翔 监事 450,000 0.80%
6 倪赤杭 董事会秘书 375,000 0.67%
合 计 12,710,400 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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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未发生 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减持原因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钱木水 自身资金需求 不超过560,000 不超过1.000%
2 沈剑巢 自身资金需求 不超过560,000 不超过1.000%
3 朱国良 自身资金需求 不超过360,000 不超过0.643%
4 周志法 自身资金需求 不超过322,000 不超过0.575%
5 詹 翔 自身资金需求 不超过112,500 不超过0.201%
6 倪赤杭 自身资金需求 不超过90,000 不超过0.161%
合 计 不超过2,004,500 不超过3.580%
  • 2、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其中持股5%以上股东钱木水在本 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 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本公告日后,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 志法、詹翔、倪赤杭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有关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除本次发行中可能因超募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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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限售期满后,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此外发行前持股超过 5%的董事和高管钱木水、沈剑巢减持意向和价格 承诺如下: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1%。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自然人减持价格和股份 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股东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詹翔、倪赤杭严格遵守了上述承 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 致。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股东将根据自身情 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按照上述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本次拟减持计划的相关 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 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 响。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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