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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AMP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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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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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7-028 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7 日披露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司聘请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金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并与华金证券签订了《关 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协议》,华金证券委派 张世通先生、张文奇女士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承接原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 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实施相应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浙江华药 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及保荐机构华金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轻纺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201000137948137,截至 2017 年 3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34,448.89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医药批发业务扩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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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奇、张世通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 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子公司浙江华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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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柯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下属的二级支行绍兴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 19510401040007596,截至 2017 年 3 月 3 日,专户 1 余额为 773,575.81 元,以多利丰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3,800 万元;甲方二 已在乙方下属的二级支行绍兴柯东支行开设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 19510401040007885,截至 2017 年 3 月 3 日,专户 2 余额为 434,286.37 元。专户 1 仅限于向专户 2 转账,专户 2 仅用于甲方“医药物流二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奇、张世通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2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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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子公司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 8110801013800000926,截至 2017 年 3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1,420,705.01 元,甲 方二已在乙方开设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 8110801014300074790,截 至 2017 年 3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264,968.72 元。专户 1 仅限于向专户 2 转账, 不得有其他支出。专户 2 仅用于甲方连锁药店扩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一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4,800 万元;甲方二以存 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450 万元;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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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奇、张世通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2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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