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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zhou Kibing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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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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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6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6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 式向9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967 万股,每股价格人民币 7.20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362.4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30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055.40 万元。2015 年3 月25 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 华寅五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CHW 证验字【2015】第0011 号《验资 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2015 年4 月1 日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 称“乙方”)、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3514706, 截至2015 年 3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281,624,000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绍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100%股权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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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佑龙、陈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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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 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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