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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zhou Hongda Electronics Cor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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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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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8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 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 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 平台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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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 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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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 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 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湖南监管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 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 《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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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 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未 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 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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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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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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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 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

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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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时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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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 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 的文件资料等。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 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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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 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

(二)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 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 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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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项 目管理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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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信 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度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 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 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 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 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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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 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 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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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 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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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六十四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如与公司另行制定 的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财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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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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