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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hai Bojay 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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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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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 关资料,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

3、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 以 2021 年 4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46 万 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小宁 李立斌 杨永兴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