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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SHAN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ug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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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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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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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议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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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与《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 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及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 司2012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2]204 号)的有 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 行检查,如未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 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予以明确的,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并最迟应于本年度半年报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拟修订内容如 下:
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修订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如果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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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 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保持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分红政策 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 配股利;
-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 比例现金分红;
(六)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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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合理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实现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需调 整以上之分红政策,公司要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催告通知,公司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该分红政策的修订。 请审议。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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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议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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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 保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拟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请看附 件)。
请审议。
中山公用事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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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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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附件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认定标准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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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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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 系。
第四条 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人:
(一)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资金提 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 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二)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 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第五条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 成为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六条 关联交易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 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原材料、能源;
-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
(四)对外投资;
-
(五)租赁;
-
(六)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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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担保;
-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 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门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 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经办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相关责任 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 成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公司的决策权限及时履行报批义务。对是否 属于关联交易存在疑问的,经办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在 交易前及时咨询证券法务部门。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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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或审计),然后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含0.5%)之间的,由公司董 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三)董事长: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5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由公司董事 长批准。
(四)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高于500 万元(含5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独立董事: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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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决策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请独立董事发表对关联交易的意 见。
(一)如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 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明确 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并解释和说明该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 项,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亦不应当计入表决该 事项时的有效董事人数。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该种情况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
1、交易对方;
-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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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款第4 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款第4 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表决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有权撤消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董事会在讨论关联交易决策时,由总经理班子向董事会汇报该 关联交易的情况或提交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报告;董事会在审议公 司关联交易时,与会的非关联董事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体决 策和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对决策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发表对关 联交易的意见。
(一)如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 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前向公司股东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宣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该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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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数不应当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1、交易对方;
-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
的法人或自然人。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
-
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表 决的,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 纷;
-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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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 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 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审议或披露标准 的,适用相关的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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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于首次发生的下列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 权力机构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权力机构审议;协议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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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关联交易档案和台账,每月与关联 人核对关联交易账目,及时、正确填报关联交易会计报表,并于每 半年期期末交由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 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审议、表决、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其他事项的公允性发表专项意见,并将该等情况向股东大会专项报 告或通过在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门说明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报 告。
第二十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变更、终止与解除亦应当履行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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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2012 年8 月21 日召开的公司2012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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