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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lu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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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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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七次(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第三十七次(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 公路 8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44 名,代表股份 140,588,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3612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 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七次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见证律师: 岳永平 宋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