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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lu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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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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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第二十八次股东大会( 2011 年年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八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
法律意见书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二0 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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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第二十八次股东大会( 2011 年年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八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恩顺和王越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第二十八次股东大会(2011 年年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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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第二十八次股东大会( 2011 年年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2 年4 月19 日召开第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在《上海证 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第二十八次股 东大会(2011 年年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2012 年6 月28 日上午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南六公路818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荣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 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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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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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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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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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和2012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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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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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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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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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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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听取公司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 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的计票人、监票人进行 计票、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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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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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第二十八次股东大会( 2011 年年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王恩顺
经办律师:王越
2012 年6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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