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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wen Interactive Group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6

Oct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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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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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38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而引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权益变动;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达股份”)于2016 年10 月24 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通知,通知称:公司股东杭 州好望角引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引航基金”)、杭州好望角 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航基金”)、杭州好望角越航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越航基金”)、黄峥嵘、何烽于2016 年10 月 24 日签署《一致行动关系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 《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杭州好望角引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引航基金”)

乙方:杭州好望角启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启航基金”)

丙方:杭州好望角越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越航基金”)

丁方:黄峥嵘

戊方:何烽

1、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1)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戊方不再持有杭州好望角奇点投资合

伙企业(普通合伙)的任何合伙份额,戊方亦不在丁方实际控制及管理的合伙企业 中担任任何职务。鉴于该等客观事实和行为基础的变化,丁方及其实际控制及管 理的甲方、乙方及丙方拟与戊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戊方与本协议其他方之间的一致行动 关系终止,戊方与本协议其他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达 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并独立履行相应的股 东义务。

(3)各方确认,任何一方无须为解除前述协议而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 任。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鉴于甲方、乙方及丙方均系好望角投资作为普通合 伙人管理的合伙企业,丁方系好望角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该等客观事实未发生变 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 (六)项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仍属于一致行动人。

(二) 一致行动人构成发生变化前后的具体情况

股东科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好望角及其一致行动人褚明理及其关联方百仕成投资陈伟及其一致行动人 解除一致行动前股份数(万股)比例16,724.377819.25%9,057.561110.42%7,624.15528.77%6,516.54327.50%1,950.54082.24% 解除一致行动前股份数(万股)比例16,724.377819.25%9,057.561110.42%7,624.15528.77%6,516.54327.50%1,950.54082.24% 解除一致行动后股份数(万股)比例 16,724.377819.25% 6,997.05768.05% 7,624.15528.77% 6,516.54327.50% 1,950.54082.24% 解除一致行动后股份数(万股)比例 16,724.377819.25% 6,997.05768.05% 7,624.15528.77% 6,516.54327.50% 1,950.54082.24%
何烽 - - 2,060.5035 2.37%
其他A 股股东 45,015.4642 51.81% 45,015.4642 51.81%
合计 86,888.6423 100.00% 86,888.6423 100.00%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及相应承诺

1、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中,作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引航基金、 启航基金、何烽承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登记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如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手续之日为准),对 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其取得相关资产的工商登记完成 之日起算)不足12 个月的,则其以该等资产认购的股份自相关股份发行上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作为配套融资的认购方,越航基金、黄峥嵘及何烽承诺 认购的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 让。

2、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尽管原一致行动关系已解除,各方仍将继续 遵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 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1)任一方或多方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均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和减持原因等;(2)任一 方或多方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 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科达股份同日披露的《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