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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wen Interactive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Jun 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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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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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前应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就离职事由、履职工作交接等事宜进行沟通后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及时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自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自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解聘生效。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