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Zhewen Interactive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4, 2023
57139_rns_2023-04-24_75038806-e088-42c9-9003-621a721286da.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1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
2
息时应事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 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取 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 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 行编制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4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0 内、半年度结束后10 日内 完成业绩预测并报送证券事务部,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事务部应及时询问财务部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其他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5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6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7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8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的,公司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 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配合义务。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9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10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 工作,证券事务部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要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编制定期报告需要的资料,保 证其所提供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证券事务部负责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 行审阅;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审议稿。
(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召开10 日前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通 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进行报告。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证券事务部起草需要公开披露的公告文稿,涉及财务信息的,征求财 务部意见;提供信息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告文稿认真核对,确保文稿内容与其提供 的相关信息一致无误。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签发,证券事 务部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临时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及在媒体刊登相关 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参照上述规定。
11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上交所 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三节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涉及本制度所需披露的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均属需保密的范 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 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公司在进行上述沟通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客观的原则进行, 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12
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在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的, 给予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未能及时提供财务报告,而致使公司定期报告未能如期 披露的,由公司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责任人,故意违反本制度及公司的保密条 款,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厂籍,因过失而使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应披露的信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具备可披露的条件后,信息 披露部门未能及时披露的,由具体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信息披露负有配合义务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未及时、认真的 履行配合义务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此而致使未能及时编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 予具体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具体责任人及 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未指定专 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的,给予上述公司或部门责任人警告处分,经公司指 出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并降级处分。
第五十六条 前条所述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不履行相关职责,在知悉应披 露信息后,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多次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公司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更换信息披 露事务联系人,因更换不及时,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该公司或部门负责 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 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13
第五十八条 为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特对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制定特别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管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14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 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 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