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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wen Interactive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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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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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5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股份”、“上市公司”)于2020 年 10 月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订如下:
| 条款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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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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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
|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 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 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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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
| 第二章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前置许 可经营项目:柴油、汽油零售。一般经 营项目: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 市场营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告;汽车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数据调研、新媒 体。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书经 营);农贸市场开发与经营。(以企业 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信息为准)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柴油、 汽油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营 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汽车销 售;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新媒体营销服务; 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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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二十三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 第二十四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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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 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 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或 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 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书面报告,抄报本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 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或通过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 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 知本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 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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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 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 行使表决权。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公 司书面报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信息 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董事 会应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其增持计划。前述投 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增持计划时应回 避表决。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或不真实,或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权利。 投资者在本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 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 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 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公司 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
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除外。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 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在本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 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 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 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公司中 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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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第六十六 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 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二 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总 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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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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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八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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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 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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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 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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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 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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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第九十六 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除非董事违反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再具备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或董事提出辞职。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零 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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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 (CEO)、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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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 条 |
董事会确定下列事项为公司重大交易 事项: (一)购买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目;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董事会确定下列事项为公司重大交易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产品、接受服务以及出售产品、提 供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目; (十一)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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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三)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需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 6、未满足上述1-5 项任一标准但成交 的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 事项。 (三)达不到上述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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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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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的且成交的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重大交易事项,以及购 买产品、接受服务、出售产品、提供服 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合同(指一次性签署的合同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且绝对金额3000 万元以上或虽未 达到前述标准但基于实质认定为重大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合同),应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需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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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 十六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的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内。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 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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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 十四条 |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置副总经理 及人数,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1 名、总经理1 名、联席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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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 十六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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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 十七条 |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连聘可以连任。 |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每届任期3 年,连聘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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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 十八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共同对董事会负责。首席执行官 (CEO)负责公司战略、投资、财务、审 计、法务、重大人事(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提名,并监督管理层落实经营 计划。总经理负责公司总体生产经营活 动,包括销售、市场、采购、运营、研 发、人事、新业务发展。联席总经理辅 助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独立负责效果 及电商等创新业务的发展。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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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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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 十九条 |
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应制定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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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 十条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层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工作细则包括如下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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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 十一条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席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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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 十二条 |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职权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副总经理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董事 会聘任。副总经理职权由副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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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 十三条 |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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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 十四条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总经理相 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董 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除非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或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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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 第一百三 十五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资 格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联 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 第一百三 十八条 |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除非监事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再具备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或监事提出辞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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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 十四条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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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1、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 现金分红,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年均 可分配利润指公司最近三年累计实现 |
………………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1、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 金分红,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年均可分 配利润指公司最近三年累计实现的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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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计算公式为 a=[(N1-b1)+(N2-b2)+(N3-b3)]/3, 其中N 代表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b 代表弥补 的上年度亏损、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金、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和。) ……………… |
报表中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计算公式为a=[(N1-b1)+(N2-b2) +(N3-b3)]/3,其中N 代表当年实现的合 并报表中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b 代表弥补的上年度亏损、提取的法定盈 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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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 第一百六 十八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承运公司第2 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送出的,我方邮件通知显示到达对方 服务器视为送达;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承运公司第2 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送出的,邮件通知显示到达对方服务 器视为送达;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送报告显 示传真已完全发送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仍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 报备文件
科达股份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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