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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wen Interactive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y 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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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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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的排 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敏感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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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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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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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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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责任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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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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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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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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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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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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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
第五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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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部可以对公 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 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 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公司董事会。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 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归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 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敏感信息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 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注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并保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密切联系, 及时掌握控股股东发生的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
第四章 敏感信息的保密
第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 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应按照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经董事长批准后接 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 一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露未公开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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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与敏感信息相关的各种报 表、文件材料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 公司保密,如上报信息难以保密,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由 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敏感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敏感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公司证券部负责敏感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按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敏感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敏感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之附则,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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