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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wen Interactive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Sep 26,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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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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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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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进一步加强 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利,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
1 、公平、公正、公开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机
-
密及其他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
-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
-
3 、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及时
-
获得。
- 4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的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五条 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等。临时报告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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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及管理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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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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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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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3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
4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其信息披露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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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受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方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上述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实施的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章 信息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如下规定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物代表提供有关信息:
- 1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遇到或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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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方,当其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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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
第十五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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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遇到其协调的信息披 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某一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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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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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签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2 、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事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组织材料的收集、报告编写,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材料并签字;
-
2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物代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
3、董事会秘书处组织编写临时报告;
-
4 、相关人员签发后,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部门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 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 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物代表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二十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情者,对其知 晓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有关信 息,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 围内。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执行。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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