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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wen Interactive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Mar 2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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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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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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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规范运 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股东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对于不纠正的,有权向股东大会或股东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组织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一名由公 司职工选举产生。
第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公司在选举监事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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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投票权分散选举数人;投票结束后按各候选人得票赞成率多少依次决定监事 人选。职工监事人选需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其职权等同公司章程中“监事会召集 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 集。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 召开由监事会决定;但有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提出召开,则监事会临时会议 必须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与例会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以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会议 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讨论表决事项等。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议议 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 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 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 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 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 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 召开监事会会议。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 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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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或部 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会议记录在公司的法定地址由监事会主席保存,会议 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 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 行结果报告监事会。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 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 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 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 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及其他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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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 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监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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