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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wen Interactive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Jun 2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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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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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关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科 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 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6 月 1 日公告的(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北京总部 电话 :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传真 : (86-755) 25870780 传真 : (86-411) 82507579 传真 :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 (1-212) 7038720 传真 : (86-21) 52985492 传真 : (86-20) 28059099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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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2 日在山东省东营市府前 大街 65 号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 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锋杰先生主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传来的 关于贵公司截至 2012 年 6 月 19 日股票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及本所律师的 审查,6 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402,7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42%。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和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 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了以下《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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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4、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2012 年度报酬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 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并支付 2012 年度报酬的议案》,参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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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借款额度的议案》,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土地使用权竞拍的议案》,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5,402,747 股,其中同意 115,402,747 股,占参与表决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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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大力

经办律师:刘 涛

郭 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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