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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SHANG Development Group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Ma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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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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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浙商中拓 股票代码: 000906

信息披露义务人: 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广源路328号1幢131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保利国际广场T1-30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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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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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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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一)》
浙商中拓、上市公司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植融云、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
其持有的浙商中拓股份转让给浙江省交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和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行为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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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湖州中植融 云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01336947142J
法定代表人 靳宁
设立日期 2015年04月14日
营业期限 2015年04月14日至9999年09月09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广源路328号1幢131室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除外),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
证券、期货)
经营范围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保利国际广场T1-30层
通讯方式 010-87934164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3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

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拥有
境外居住
靳宁 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13018519**0034 中国 北京
宋婷 监事 23032119**3804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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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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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所持浙商中拓股份系自身经营所需。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的计划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披露的本次减持计划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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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88,913,54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1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变动达-13.1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湖州中植融云
投资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88,913,548 13.18% 0 0%

注:若以上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即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根据中植融云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中 植融云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浙商中拓股份 55,191,732 股,占 浙商中拓总股本的 8.18%。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受让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湖州中植融云

标的股份: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55,191,732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8.18%)

协议签订时间:2021 年 3 月 19 日 (二)本次收购

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 55,191,732 股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2、本次收购全部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 55,191,732 股标的股份(约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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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拆股、 配股等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交易价款不 因此而作调整;若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不变, 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交易价款对应调减。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自交割完成的时点起由转让方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4、交割日前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交割完成后的受 让方享有。

(三)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1、双方确认,本次收购的交易对价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经友好协商一致,转让方和受让方自愿同意,标 的股份的交易价款为 338,877,234.48 元(即 6.14 元/股)。

2、双方确认,于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转让方共同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以转让方名义 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或“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次 收购的部分交易价款。为实现本条约定之目的,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 2 个工作日准备完毕监管银行所要求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所必须的涉及各自的文 件资料。

3、双方确认,本次收购交易价款分两笔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标的股份的 交割安排如下:

(1)本次收购将触发受让方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项下的要约收购 义务。自受让方的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深交所提交本 次收购办理申请,受让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2)3.3.2. 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收购的确认意见书当日,转让方应将办 理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发送至结算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受让方向转让方展示 银行账户可用余额;材料预审通过后 1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立即无条件至结算 公司营业大厅现场提交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受让 方予以必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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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在转让方和受让方至结算公司营业大厅现场提交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 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并经确认过户不存在障碍的同时,与之同步, 受让方应按如下方式分两笔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

1)受让方向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交易价款 127,199,643.47 元(以下简称“首 笔交易价款”)。转让方承诺,首笔交易价款应当专项用于解除浙江浙商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对标的股份的质押;

  • 2)受让方向资金监管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211,677,591.01 元(以下简称

  • “剩余交易价款”)。

4、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将共同指示 监管银行,解除对资金监管账户的共管;解除资金监管账户的共管后,转让方可 独立操作该银行账户。

5、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且资金监管账户解除 共管后当日(以孰晚为准),转让方应当立即无条件促成并确保其提名的上市公 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并辞去全部任职。

6、双方应当各自严格履行其因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 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 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十条第 3 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 4 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除外;该等终止并不影响双方 届时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引起终止的违约(如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 利),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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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若基于第 11.3 条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任

  • 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若本协议根据第 11.3 条终止的,则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书面 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 部交易价款;若该等交易价款仍在共管账户中的,则转让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受让 方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共管银行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 (如有)全部释放至受让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适用)。

7、各方确认,若本协议终止的,每一方均应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之行动, 使本次收购恢复到本协议签署前之状态;违约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存 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 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含附 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 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前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收 购及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本协议所 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 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2、各方确认,如果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 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 的声明、承诺、保证,导致上市公司遭致重大不利影响且导致对上市公司资本运 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及非公开的再融资或发行债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等)造成实质障碍,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合计支付占全部交易价款 20% 的违约金。

3、各方确认,若转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3.3.2 条的约定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相 关申请,导致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存在障碍、延迟及/或给受让方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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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失的,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占全部交易价款 20%的违约金,但因受让方不配合 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及提交申请导致的除外;若标的股份最终无法过户至受让方名 下的,除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转让方还应当无条件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向共管银行 发出指令,要求共管银行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如有)全部 释放至受让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向受让方退还全部首笔交易价款。

若受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3.3.2 条的约定配合转让方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 导致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存在障碍、延迟及/或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 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占全部交易价款 20%的违约金,但因转让方不提供相关申请 资料及提交申请导致的除外;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应当无条件按照转让方的要求 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共管银行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等同于本款约定的违约金 金额的交易价款释放至转让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资金全部释放至受让方 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让方应同时向受让方退还全部首笔交易价款。若资金监 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受让方还应当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资金监管 账户中的资金与违约金的差额。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产生支付/退还款项 义务,而该等付款/退款义务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完毕的,则违约方应在逾期期 间每日按逾期未支付/退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赔偿金。

5、双方确认,如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转让方对受让方发生赔偿或补偿 义务的,受让方在向转让方按笔支付交易价款前,有权在到期应支付的交易价款 中自动扣除转让方应补偿或赔偿的金额,而不构成违约。

6、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对价款项及违约赔偿金体现了双方关于 商业交易安排及违约损失的客观评估,不得进行调减。

7、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本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 所有累积权利。

根据中植融云与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中植融云 向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浙商中拓股份 33,721,816 股,占浙商中拓总股 本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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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受让方: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

转让方:湖州中植融云

标的股份: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33,721,81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

协议签订时间:2021 年 3 月 19 日

(二)本次收购

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 33,721,816 股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2、本次收购全部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 33,721,816 股标的股份(约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拆股、 配股等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交易价款不 因此而作调整;若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不变, 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交易价款对应调减。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自交割完成的时点起由转让方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4、交割日前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交割完成后的受 让方享有。

(三)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1、双方确认,本次收购的交易对价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经友好协商一致,转让方和受让方自愿同意,标 的股份的交易价款为 207,051,950.24 元(即 6.14 元/股)。

2、双方确认,于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转让方共同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以转让方名义 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或“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次 收购的部分交易价款。为实现本条约定之目的,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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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准备完毕监管银行所要求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所必须的涉及各自的文 件资料。

3、双方确认,本次收购交易价款分两笔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标的股份的 交割安排如下:

(1)除本次收购外,转让方还同步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且该等转让将触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项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自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要约收 购结果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深交所提交本次收购办理申请,受让方 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2)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收购的确认意见书当日,转让方应将办理标 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发送至结算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受让方向转让方展示银行 账户可用余额;材料预审通过后 1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立即无条件至结算公司 营业大厅现场提交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受让方予 以必要配合;

(3)在转让方和受让方至结算公司营业大厅现场提交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 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并经确认过户不存在障碍的同时,与之同步, 受让方应按如下方式分两笔向转让方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

1)受让方向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交易价款 77,718,216.42 元(以下简称“首笔 交易价款”)。转让方承诺,首笔交易价款应当专项用于解除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对标的股份的质押;

2)受让方向资金监管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129,333,733.82 元(以下简称 “剩余交易价款”)。

4、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将共同指示 监管银行,解除对资金监管账户的共管;解除资金监管账户的共管后,转让方可 独立操作该银行账户。

5、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且资金监管账户解除 共管后当日(以孰晚为准),转让方应当立即无条件促成并确保其提名的上市公 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并辞去全部任职。

6、双方应当各自严格履行其因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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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 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 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十条第 3 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 4 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除外;该等终止并不影响双方 届时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引起终止的违约(如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 利),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违约。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若基于第 11.3 条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任 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若本协议根据第 11.3 条终止的,则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书面 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 部交易价款;若该等交易价款仍在共管账户中的,则转让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受让 方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共管银行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 (如有)全部释放至受让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适用)。

7、各方确认,若本协议终止的,每一方均应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之行动, 使本次收购恢复到本协议签署前之状态;违约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存 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 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含附 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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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 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前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收 购及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本协议所 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 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2、各方确认,如果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 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 的声明、承诺、保证,导致上市公司遭致重大不利影响且导致对上市公司资本运 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及非公开的再融资或发行债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等)造成实质障碍,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合计支付占全部交易价款 20% 的违约金。

3、各方确认,若转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3.3.2 条的约定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相 关申请,导致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存在障碍、延迟及/或给受让方造成损 失的,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占全部交易价款 20%的违约金,但因受让方不配合 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及提交申请导致的除外;若标的股份最终无法过户至受让方名 下的,除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转让方还应当无条件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向共管银行 发出指令,要求共管银行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如有)全部 释放至受让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向受让方退还全部首笔交易价款。

若受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3.3.2 条的约定配合转让方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 导致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存在障碍、延迟及/或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 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占全部交易价款 20%的违约金,但因转让方不提供相关申请 资料及提交申请导致的除外;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应当无条件按照转让方的要求 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共管银行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等同于本款约定的违约金 金额的交易价款释放至转让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资金全部释放至受让方 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让方应同时向受让方退还全部首笔交易价款。若资金监 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受让方还应当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资金监管 账户中的资金与违约金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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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产生支付/退还款项 义务,而该等付款/退款义务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完毕的,则违约方应在逾期期 间每日按逾期未支付/退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赔偿金。

5、双方确认,如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转让方对受让方发生赔偿或补偿 义务的,受让方在向转让方按笔支付交易价款前,有权在到期应支付的交易价款 中自动扣除转让方应补偿或赔偿的金额,而不构成违约。

6、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对价款项及违约赔偿金体现了双方关于 商业交易安排及违约损失的客观评估,不得进行调减。

7、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本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 所有累积权利。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88,913,548 股,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13.18%,该等股份均已质押给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除上 述质押外,中植融云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批准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 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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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 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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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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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有 关的《股份收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 收购协议》;

  •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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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靳 宁

签署日期: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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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
股票简称 浙商中拓 股票代码 000906
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浙江省湖州市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
生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是□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表决权减少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88,913,548股
持股比例:
88,913,548股
持股比例:
13.1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88,913,548股
变动比例:
-88,913,548股
变动比例:
-13.18%
时间:相关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至信息披露义
务人名下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权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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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之 签署页)

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靳 宁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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