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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SHANG Development Group Co.,LTD. — M&A Activity 2020
Sep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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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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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财务顾问名称 | 财务顾问名称 | 财务顾问名称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证券简称 | 浙商中拓 | 证券代码 | 000906.SZ | ||||||
| 购买资产类型 | 完整经营性资产■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 ||||||||
| 交易对方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 |
是■否 □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是■否 □ | ||||||
|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 更 |
是 □ 否■ |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发要 约收购义务 |
是 □ 否■ | ||||||
| 方案简介 | 公司拟向浙江交通集团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浙江海运集团100%的股权,本次 交易完成后浙江海运集团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万邦评估出具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交易双方 协商,交易标的作价117,299.77 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 为非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4.73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247,991,057 股。 |
||||||||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意见 | 备注与说明 | ||||||
| 是 | 否 | ||||||||
|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 |||||||||
| 1.1 |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
|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 |
是 | ||||||||
| 1.2 |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是 | |||||||
|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
不适用 | ||||||||
|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 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 易予以消除 |
不适用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 | |||||||
| 1.3 |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 是 | |||||
| 属转移手续 | |||||||
| 1.4 |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 |
是 | |||||
|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 |||||||
| 2.1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 | |||||||
| 2.1.1 | 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 | 是 | |||||
| 是否相符 | |||||||
| 2.1.2 |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是 | |||||
| 2.1.3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
不适用 | |||||
| 2.1.4 |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
是 | |||||
| 2.2 |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 ||||||
| 2.2.1 |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
是 | |||||
|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 | |||||||
| 2.2.2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不适用 | |||||
| 的情况 | |||||||
| 2.2.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
是 | |||||
| 2.3 | 交易对方的实力 | ||||||
| 2.3.1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
是 | |||||
| 2.3.2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是 | |||||
| 2.3.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 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
是 | |||||
| 2.4 |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 ||||||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 | |||||||
| 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 | |||||||
| 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 | 是 | ||||||
| 2.4.1 |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 ||||||
| 仲裁 | |||||||
|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 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
是 | ||||||
| 2.4.2 |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否 | 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有: 1、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 码:HK0576); 2、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061.SZ);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 601878.SH)。 |
|
|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 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问题 |
是 | |||
| 2.4.3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是 | ||
| 2.5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 |||
| 2.5.1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 |
|
| 2.5.2 |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
否 | 本次交易前,浙江交通集 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 |
|
| 2.6 |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其所持股份 |
是 | ||
| 2.7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 是 | ||
|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 ||||
| 3.1 |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围 |
是 | ||
|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 因素 |
不适用 | |||
| 3.2 |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 |||
| 3.2.1 |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 续经营记录 |
是 | ||
| 3.2.2 |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
是 | ||
| 3.2.3 | 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是 | ||
| 3.3 |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 |||
| 3.3.1 |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 3.3.2 |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
否 | 2019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占浙江海运集团净利润 比例为82.08%,主要系 2019 年转让浙江大酒店 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以及2019 年6 月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温州海运破产程序,根据 最终可受偿的债权金额, 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 账准备16,183.05 万元 所致 |
|
| 3.3.3 |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
是 | ||
| 3.3.4 |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 明 |
是 |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资 产负债率已高于70%,本 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 降低资产负债率 |
|
| 3.3.5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
是 | ||
| 3.3.6 |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是 | ||
| 3.4 |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 |||
| 3.4.1 |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 不适用 | ||
| 3.4.1.1 | 权属是否清晰 | 不适用 | ||
| 3.4.1.2 |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 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 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
不适用 | ||
| 3.4.1.3 |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
不适用 | ||
|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 重大风险 |
不适用 | |||
| 3.4.1.4 |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 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
不适用 | ||
| 3.4.2 |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 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
| 3.4.2.1 |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利 |
是 | ||||
| 3.4.2.2 |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属是否清晰 |
是 | ||||
| 3.4.2.3 |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有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
是 | ||||
|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 | 不适用,浙江交通集团持 | |||||
| 3.4.2.4 | 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 | 有浙江海运集团100%股 | ||||
| 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 权 | |||||
|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3.4.2.5 | ||||||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是 | |||||
| 3.4.3 |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 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
否 | 浙江远洋温州国际货运 有限公司拥有的新城大 厦8 层1 室、2 室被抵押 |
|||
|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 措施的情形 |
是 | |||||
| 报告期内,浙江海运集团 | ||||||
| 其子公司受到1 项行政 | ||||||
| 处罚:2018 年8 月21 日, | ||||||
| 3.4.4 |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
否 | 浙江海运集团“浙海168” 轮未按要求使用含硫量 ≤0.5%m/m 的燃料油,罚 |
|||
| 款29,000 元,并责令整 | ||||||
| 改,罚款已缴纳并已整 | ||||||
| 改。 | ||||||
|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否 | 浙江海运集团共有1 项 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 见的诉讼或仲裁:浙江海 运集团租赁的“浙海365 轮”的中间轴于2019 年 2 月4 日准备靠泊过程中 发生断裂。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 保险运营中心作为该船 的保险公司,向浙江海运 集团赔付了修理、材料等 损失,并与浙江海运集团 一同参与此次诉讼,要求 被告作为销售者和生产 者赔偿损失,涉案金额 7,510,969.75 元,目前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审理 中。 |
||
| 3.4.5 |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
是 | ||
| 3.4.6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易 |
是 | 2017 年11 月21 日,浙 江海运集团子公司浙江 海运宁波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与浙江远洋国际船 舶代理有限公司合并。双 方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吸 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以 后,浙江远洋国际船舶代 理有限公司进行注销,宁 波物流的注册资本增至 1,300.00 万元。同时, 为宁波物流吸收合并提 供价值参考,浙江中企华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宁 波物流的全部资产及负 债进行了评估。 |
|
|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比是否存在差异, |
是 | |||
|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是 | |||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
是 |
| 3.5 | 资产的独立性 | |||
| 3.5.1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 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 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
是 | ||
| 3.5.2 |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 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
是 | ||
| 3.6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
是 | ||
| 3.7 |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 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 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
不适用 | ||
| 3.8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
是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是 | |||
| 3.9 |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 不适用 | ||
| 3.9.1 |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 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不适用 | ||
| 3.9.2 |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
不适用 | ||
| 3.9.3 |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 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 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
不适用 | ||
| 3.9.4 |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
不适用 | ||
|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理作出恰当安排 |
不适用 | |||
| 3.10 |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 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
是 | ||
|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 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
不适用 | |||
| 3.11 |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明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
是 |
| 3.12 |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 是 | ||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 ||||
| 4.1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 |||
| 4.1.1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 向发行作出决议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90% |
是 | ||
| 4.1.2 |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 易异常的情况 |
是 | ||
| 4.2 |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 确定 |
|||
| 4.2.1 |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 评估方法 |
是 | ||
|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是 | |||
| 4.2.2 |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是 | ||
| 4.2.3 |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是 | ||
| 4.2.4 |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 是 | ||
| 4.2.5 |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是 | ||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 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 的为无形资产时 |
是 | |||
| 4.2.6 |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 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
是 | ||
| 4.2.7 |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
是 | ||
| 4.2.8 |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
是 | ||
| 4.3 |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合理 |
是 | ||
| 4.4 |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3年的评 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
是 | ||
|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 ||||
| 5.1 | 程序的合法性 |
| 5.1.1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
是 | ||
| 5.1.2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
是 | ||
| 5.1.3 |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股东表决通过 |
否 | 上市公司尚未召开股东 大会 |
|
| 5.2 |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 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
是 | ||
|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 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 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
不适用 | |||
| 5.3 |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 |
是 | ||
|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
不适用 | |||
| 5.4 |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 义务 |
否 | ||
|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 不适用 | |||
|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 否 | 上市公司尚未召开股东 大会 |
||
|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 6.1 |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 是 | ||
| 6.2 |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不适用 | ||
|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 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
是 | |||
|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是 | |||
| 6.3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 |||
| 6.3.1 |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 利能力 |
是 | ||
| 6.3.2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 或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 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等) |
是 |
| 6.3.3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务,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 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确定性 |
是 | ||
| 6.3.4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 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
是 | ||
|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
不适用 | |||
| 6.3.5 |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 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 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
是 | ||
| 6.3.6 |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 不适用 | ||
|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 不适用 | |||
| 6.3.7 |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 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 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
是 | ||
| 6.3.8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 排是否可行、合理 |
不适用,未签订盈利补充 协议 |
||
| 6.4 |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 |||
| 6.4.1 |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 是 | |||
|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 独立 |
是 | |||
| 6.4.2 |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 独立性 |
是 | ||
| 6.4.3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 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 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
是 | |||
| 6.4.4 |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否 |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 | |||||||
| 6.4.5 | 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 | 是 | |||||
| 司风险的情形 | |||||||
| 6.5 |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 |||||||
| 6.5.1 | 司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 | 是 | |||||
| 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 |||||||
|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 | |||||||
| 6.5.2 | 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 是 | |||||
| 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 |||||||
| 6.5.3 |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 开 |
是 | |||||
| 6.5.4 |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 性安排 |
不适用 | |||||
| 6.5.5 |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否 | |||||
|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 委”)于2018 年4 月4 日 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 于将省商业集团公司整 体划入省交通集团公司 的通知》(浙国资产权 (2018)11 号),浙江省国 资委将其持有的浙江省 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省商业集团”)100% 股权无偿划转至浙江交 通集团。上述无偿划转完 成后,省商业集团成为浙 江交通集团控制的子企 业。由于省商业集团下属 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商控股”) 及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 煤炭等贸易业务与上市 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 业竞争关系,浙江交通集 团承诺在2022 年12 月 31 日之前解决浙商控股 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 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
|||
| 6.5.6 |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 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 |
是 | ||
| 七、相关事宜 | ||||
| 7.1 |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 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 中列明) |
否 | 浙商证券为交易对方浙 江交通集团下属企业 |
|
| 7.2 |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是 | ||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是 | |||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
是 | |||
| 7.3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
是 |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是 | |||||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 | 不适用 | |||||
| 7.4 |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 |||||
| 7.4.1 |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动 |
是 | ||||
| 不适用,公司将在相关交 | ||||||
| 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 ||||||
| 7.4.2 |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议之前,完成内幕信息知 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幕信 |
||||
| 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 | ||||||
| 况。 | ||||||
| 不适用,公司将在相关交 | ||||||
| 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 ||||||
| 7.4.3 |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议之前,完成内幕信息知 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幕信 |
||||
| 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 | ||||||
| 况。 | ||||||
| 不适用,公司将在相关交 | ||||||
| 7.4.4 |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 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 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 交易的嫌疑 |
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之前,完成内幕信息知 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 |
||||
| 况。 |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
是 | |||||
| 7.5 |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 | ||||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是 | |||||
|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 | ||||||
| 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 | 是 | |||||
| 7.6 | 风险及其他风险 | |||||
|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是 | |||||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问题
-
1、本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
益;
-
2、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
-
押、查封、冻结或任何其他限制或禁止该等股权转让的情形;
-
3、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
4、本次交易所涉及资产定价、股份定价的公允性;
-
5、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二、结论性意见:
-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
2、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得到适当履行和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有权机构豁
-
免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和权属变更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规模都将得到提升,
-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影响浙商中拓的上市地位,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4、标的资产定价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定价公平、合理;
-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 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公允、合理,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
5、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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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 意见附表第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 伟 王 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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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 意见附表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万 峻 高小红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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