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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ZHEN DEREN ELECTRONI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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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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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 公司股份,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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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 个月的;

    •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十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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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 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向

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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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 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解除限 售。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 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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