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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ZHEN DEREN ELECTRONI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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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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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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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 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审 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下设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 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 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 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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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 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 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 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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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 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 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 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 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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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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