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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ZHEN DEREN ELECTRONIC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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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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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 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内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 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 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除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 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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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股东会提出解除 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其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 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 免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 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 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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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 遵守以下规定:

    1.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1.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证券监管 机构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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