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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XCC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l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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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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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 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5 人调整为 16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779.08 万股调整为 778.83 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定的关联关系,所有董事均可参与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21 年 7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778.8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75 元/股。
独立董事:孙永平、严毛新、屈哲锋 202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