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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Risu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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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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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1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晟智能)于2020 年9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目前实际经营 情况及战略发展规划,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总部 中心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进行相应调整。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出具明确的核 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 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1,001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73 元,共计募集资金34,76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43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 到位,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 年8 月25 日出具 众会字(2020)第6874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8 月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瑞晟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瑞晟智能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
金(万元)
建设期
(月)
项目备案机
环境影响登
记备案号
环境影响登记
备案号
实施地址
研发及总部中 奉化经济开发 2019-330283 201933028300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心建设项目 7,836.20 18 区管理委员会 -73-03-8128
91
00309 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
天海路 277 号
工业智能物流
系统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
21,921.45 18 宁波市奉
化区发展
和改革局
2019-33021
3-34-03-04
2598-000
奉环建备
{2019}039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
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
路 277 号
补充流动
资金
10,000.00
合计 39,757.65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地点变

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1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
滨海新区天海路 277 号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
街道大成路两侧地段
II-08d地块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公司基于对研发系统结构优化和提升整体研发实力的考虑,拟将“研发及总 部中心项目项目”的建设地址变更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路两侧 地段II-08d 地块”,同时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主体不变。实施地点变更后,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 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 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违反公司有关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 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晟智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本次瑞晟智能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