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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etSun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7
Jul 2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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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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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5 证券简称:网盛科技 公告编号:2007-026
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于2007 年7 月10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7 年7 月20 日在公司会议 式召开。应到董事九名,实到七名(独立董事陈德人先生由于出差无法参加,特 委托独立董事何元福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於伟东由于出差缺席),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孙德良先生主持,会议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的议案》。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 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2、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选举产生了各 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经各委员充分讨论,选举产生了各专业委员会召集人。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1)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孙德良 委员:黄庆平 陈德人 吕钢 傅智勇 (2)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黄庆平 委员:何元福 孙德良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黄庆平 委员:陈德人 何元福 童茂荣 於伟东
(4)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何元福 委员:陈德人 寿邹
专业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 金申购新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总计不超过1.5 亿元在一级市场上进行A 股的新股申购。详见2007 年7 月21 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上的2007-027 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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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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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07年8月9日(周四)在本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巷1 号易盛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四、 第五项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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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修改前: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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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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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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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二、修改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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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 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 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 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后: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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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 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 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 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修改前: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修改后: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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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改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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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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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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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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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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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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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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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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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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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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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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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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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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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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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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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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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后: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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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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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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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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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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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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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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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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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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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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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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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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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修改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当持续、稳定,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修改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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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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