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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8
Jun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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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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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18-060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已授予但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33.50 万份予以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5 年 1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 意见书。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5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对南都电源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确认 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 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确认本次 145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授予 145 名激励对象共计 152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日为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15 年 7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 1520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其 中,股票期权简称:南都 JLC2,期权代码:036185。
6、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 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蒋文、杨程闲、干建洋等 3 人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将对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 22 万份全部进行注 销,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 142 人,股票期权 1498 万份。
7、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 案》,公司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142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已获授股票期 权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49 万份。同时,审议通过 了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 案》, 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时间为股票期权解锁日 2016 年 5 月 3 日到 2017 年 3 月 24 日止。
8、2016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已完成《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 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中的注销事宜。
9、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订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对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
10、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 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已授予但尚未 行权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52 元调整为 10.32 元。
11、2017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 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刘启良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将对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共计 3 万份全部进行注销。本次调 整前,公司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为 142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总数为 749 万份;调整并注销后,公司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将调整为 141 人,已授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将调整为 746 万份。
12、2017 年 6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已完成《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 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中的注销事宜。
13、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 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将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已授予但尚 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32 元调整为 10.12 元。
14、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 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决定注销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3.50 万份。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为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止 ,该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46 万份。截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
激励对象实际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12.50 万份,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3.50 万 份。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未在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 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 行权的 33.50 万份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行权的 33.50 万份股票期权。
六、律师意见
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公司章程》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 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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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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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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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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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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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之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