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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M&A Activity 2017
Jun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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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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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
补充协议
(一)
二〇一七年六月 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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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签署:
甲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 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光
乙方:朱保义
住址:安徽省界首市田营镇沈赵行政村沈赵 116 号
身份证号码:342129197902044716
(合同主体以下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南都电源”,股票代码为“300068”。
2、乙方系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或“华铂科技”)49%股权的股东。
3、双方已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 甲方拟向乙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49%的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据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本着公平、 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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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协议目的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为顺利推进本次交 易,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确定依据
-
1、履约保证金由双方参照《购买资产协议》中交易价格的 10%协商确定。
-
2、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1、若本次交易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乙方应于甲方收到中国证监会未核 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书面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 甲方。
2、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述履约保证金将直接冲抵甲方按照 《购买资产协议》第 4.1 款的约定需向乙方支付的第一笔现金对价,即甲方在取 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只需按《购买资产协议》 第 2.1.2 项约定的“现金对价”的 50%(即 2.45 亿元)扣除履约保证金(2 亿元) 后的剩余金额(即 0.45 亿元)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乙方无需另行退还履约保 证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期限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每延期一日,需 按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延期支付的时间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履约保证金总 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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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为《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购买资产协议》的 约定事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购买资产协议》为 准。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甲方董事会通过后生效。若《购 买资产协议》解除、被认定为无效或终止,则本协议亦自动解除、失效或终止。
-
3、对本协议的理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
《购买资产协议》为依据进行,本协议的释义与《购买资产协议》相同。
4、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留存、备案或报 批。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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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签署页之一)
甲方: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
王海光
201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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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签署页之二)
乙方: 朱保义(签字):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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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