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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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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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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
| 条款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第二条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浙江南都电源工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000725238534Q。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浙江南都电源工业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000725238534Q。 |
| 第五条 |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 观大道72号 邮政编码:311305 |
公司住所:浙江省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景观 大道72号 邮政编码:311305 |
| 第八条 |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二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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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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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 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 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 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 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机械专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整流 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 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机械专用 |
| 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 开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机械设备租赁; 蓄电池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 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机械设备租赁; 蓄电池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有色金属 合金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能源汽 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 危险废物经营);新材料技术研发;危险化 学品经营;再生资源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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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
|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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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
|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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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第七十八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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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公开征集人,自行或者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 高于《证券法》规定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六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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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 事长一名。 |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子公司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租入或者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接受资产;债权或者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关联交易等 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子公司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租入或者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接受资产;债权或者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关联交易等 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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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重大事 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不含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如下重大事 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不含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 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 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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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 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 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 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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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 第一百七十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4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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