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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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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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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 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除依 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 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 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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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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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 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 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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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局秘书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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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
-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 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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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规定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 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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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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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
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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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有)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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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事项:
-
(一)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
(二) 应披露的交易;
-
(三) 关联交易;
-
(四)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 (一) 董事会会议
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 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
2、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3、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
-
(二) 监事会会议
-
1、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
-
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三) 股东大会会议
-
1、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
2、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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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提供;
3、股东大会如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 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
5、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 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7、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应披露的交易
-
(一)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10、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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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十三条 关联交易
-
(一)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
1、上一条所规定的应披露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二)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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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
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
之一的;
-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
之一的;
-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五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件
-
(一) 重大诉讼和仲裁
-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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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披露标准。
-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三)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
1、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
后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
(1) 净利润为负值;
-
(2) 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
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
2、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3、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 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 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4、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 利预测修正公告。
(四)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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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 布澄清公告。
(六)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比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投资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总经理 进一步审查,最后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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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及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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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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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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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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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报告文稿由投资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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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投资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 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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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 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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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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