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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n 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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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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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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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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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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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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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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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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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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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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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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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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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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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公司网站、 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 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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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 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应按照规定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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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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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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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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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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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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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协助投资证券部做好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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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应当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 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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