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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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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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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证监会进一步细化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四)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四)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年度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2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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