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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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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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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 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 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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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 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三) 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四) 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五) 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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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 务部门负责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 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 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 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 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 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 门,应定期检查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大股东及 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 筹控制,定期向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 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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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大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大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 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 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 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 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 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并修订。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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