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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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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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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期货交易监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财政部2006 年2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 1、公司在期货市场,只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

  • 和套利交易。

  • 2、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

  • 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3、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 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铅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市 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 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 4、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

  • 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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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

  • 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 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 6、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 7、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的组织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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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领导小组
期货办公室
期货交易 核算 风险控制
交易员 资金调拨 会计核算 档案管理 交易结算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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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其的

职责为:

  •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 2、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审批期货办公室制定的年度套 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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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 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 工作原则和方针。

  •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市场 总监、财务总监、期货总监和采购部经理组成,公司总裁担任期货业 务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期货业务决策,成员实行 一人一票,须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八条 公司总裁负责保值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九条 期货办公室负责期货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下设交易员、 档案管理员、资金调拨员、结算员、会计核算员和风险控制员等岗位。 各岗位人员分别设在期货办公室、总裁办、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 1、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套

  • 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 2、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

  • 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 3、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 4、结算员和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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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 接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条 期货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 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 公司储运科负责交割货物的提货和运输。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期货资金,并监控期货账户资金 流向及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期货保值业务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单次或占用期货保证金余额在人民币 6000 万元以内 的(含 6000 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 交易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决定;占用期货保证金余额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和期货办公室具体执行。各 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 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 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 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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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 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 权利。

第十九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 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 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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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确定保值思路
期货办公室拟定期货交易方案
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未通过
通过
期货交易员根据方案下达交易指令
资金调拨员进行资金收付
结算员进行交易确认
会计核算员对经纪公司账单和成交单进行会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档案管理员存档
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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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客户与公司签定原材料价格锁定协议,协议应包括 合约期、数量、价格、保证金额等重要事项,并经公司期货业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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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办公室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 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 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 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 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三条 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期货办公室负责 人及财务部相关主管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 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帐务处理;为了便于单据追踪,暂挂交易员个人 借支,待取得期货经纪公司入金单后冲减个人借支。交易员应负责及 时将入金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四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一个交易日内及时将 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传递给结算员、会计核 算员、期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 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 财务部门相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 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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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提 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易员、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 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八条 期货操作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结合保值 方案提出资金申请计划,由期货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总裁签字批准后 报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并经财务总监签字确认后,将资金调拨至公司 期货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操作员下载每月结算单 , 打印并交档案管 理员存档,存档年限为三年。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 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慎重选择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 组织机 构及其职责”执行;

(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①具有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 ②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 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期货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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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三十三条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呈批的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 险;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审计部应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 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 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员岗位,风险控制员直接对公司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和总裁负责。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管理 办公室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六条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 否是为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 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将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 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形成专门报告或 标准帐表,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 立即报告期货办公室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 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该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 等风险事件,期货办公室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根据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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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

  • 组报告:

  •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 ②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 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领导小组、期货管理办公室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 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 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 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 2、风险处理程序:

  • (1)期货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

  • 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 货经纪公司,并报告期货领导小组,责成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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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 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 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业务人员, 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 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期货业务例行审计,期货人员离职或离 岗时,要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离任或离岗审计。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期货办公室于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 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本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 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四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控制 员、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 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 计核算台帐并向财务总监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 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前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事前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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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证券部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1、董事会决议;

2、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 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 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 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 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境内期货交 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 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 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 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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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视同本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的参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参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 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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