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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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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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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1-018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750,000 股,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的0.552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7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50,000 股,占目 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525%。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11 月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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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相 关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11 月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内部网 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9 年11 月18 日至2019 年11 月27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 年11 月2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12 月3 日,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19 年 12 月4 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 司《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12 月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 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1 月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为 27 人,授予9,500,000 股,上市日期为2020 年1 月20 日。
6、公司于2021 年1 月22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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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时结合公司2019 年度 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对27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4,7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满足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本次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注]:以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指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0 年1 月20 日,截至本 公告披露之日,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可以进行相关解除限售安排。
2、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 2、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 ||
|---|---|---|
| 序号 |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的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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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二期解除限售,行权考核年度为2019 年和2020 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 以公司2018年净利润242,022,322.55 元为基数,公司2019 年净利润为 368,732,432.51元,公司2019 年股份支付费用为4,328,468.30 元,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2019 年净利润为 373,060,900.81 元,实际达成的净利润增长率为54.1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4 |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分低于80 分,则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部分或全部回购并注销。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 2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中综合考评分满足全部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已届满,27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与已披露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无差异。
公司可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27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内的4,7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27 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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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4,750,000 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525%。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股) | 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百分比 | 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股) |
|---|---|---|---|---|---|
| 王莹娇 | 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200,000 | 100,000 | 50% | 100,000 |
| 吴贤章 | 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 200,000 | 100,000 | 50% | 100,000 |
| 卢晓阳 | 副总经理 | 200,000 | 100,000 | 50% | 100,000 |
| 杨祖伟 | 董事会秘书 | 100,000 | 50,000 | 50% | 50,000 |
|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23人) | 8,800,000 | 4,400,000 | 50% | 4,400,000 | |
| 合计**(27** 人**)** | 9,500,000 | 4,750,000 | 50% | 4,750,000 |
[注]:激励对象的职务以授予时为准。其中:卢晓阳已于2020 年3 月因工作安排调整 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杨祖伟已于2020 年4 月因工作安排调整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 秘书职务,上述二人目前均在公司任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 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7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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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7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4,750,000股进行解除限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已满足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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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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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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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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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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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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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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