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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Oct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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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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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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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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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南都电源”)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 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0 年 8 月 2 日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 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9 月 1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17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据此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 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对南都电源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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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 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 词语或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南都电源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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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6、截至 2020 年 8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03%, 本次发行股份拟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份的 30%。
请发行人结合公司股权结构、本次发行情况补充披露本次发行是否可能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截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周庆治通过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 都合计控制发行人 155,045,929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8.03%。以 2020 年 9 月 10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及发行人报告期内最低股票价格作 为发行价格进行测算,实际控制人仍可维持其控制地位;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均出具了《维持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承诺函》,公司董事、总经理朱保义 也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综上,本次发行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较小。
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具体情况
1 、以 2020 年 9 月 10 日为定价基准日测算股权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假设以 2020 年 9 月 10 日为定价基准日,则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为 15.20 元/股,按 80%折算后为 12.16 元/股。假定以 12.16 元/股作为发行价格,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发行人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应不超过 116,422,23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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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假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 116,422,236 股,本次发行后实际控 制人周庆治通过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合计控制发行人 15.88% 的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对比如下:
| 本次发行后(假设2020 年9 月 | 本次发行后(假设2020 年9 月 | |||
|---|---|---|---|---|
| 截至2020 年9 月10 日 | 10 日至发行之日主要股东不转 | |||
| 股东名称 | 让/受让发行人股份) | |||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119,016,340 | 13.84 |
119,016,340 |
12.19 |
|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42,500,000 | 4.94 |
42,500,000 |
4.35 |
|
| -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 | ||||
| 蒋政一 | 41,000,000 | 4.77 |
41,000,000 |
4.20 |
| 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 | ||||
| 35,710,000 | 4.15 |
35,710,000 |
3.66 |
|
| 企业(有限合伙) | ||||
| 朱保义 | 35,360,893 | 4.11 |
35,360,893 |
3.62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31,575,766 | 3.67 |
31,575,766 |
3.23 |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26,289,500 | 3.06 |
26,289,500 |
2.69 |
| 郭劲松 | 25,430,035 | 2.96 |
25,430,035 |
2.61 |
| 杭州锦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 ||||
| 17,194,800 | 2.00 |
17,194,800 |
1.76 |
|
| 企业(有限合伙)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博时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灵 | 10,000,049 | 1.16 |
10,000,049 |
1.02 |
|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其他股东 | 475,663,510 | 55.34 |
475,663,510 |
48.73 |
| 本次发行对象 | - | - | 116,422,236 | 11.93 |
| 合计 | 859,740,893 | 100.00 |
976,163,129 |
100.00 |
截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上海南都持有发行人 9,740,089 股,占发行人 1.13% 的股份,按照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后,占发行人 1.00%的股份。
2 、以报告期内最低股票价格为发行价格测算股权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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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从谨慎角度考虑,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最低股票价格 10.06 元/股为发行价格 进行测算,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数量应不超过 140,725,089 股。
假定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40,725,089 股,本次发行后实际控 制人周庆治通过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合计控制发行人 15.50% 的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对比如下:
| 本次发行后(假设2020 年9 月 | 本次发行后(假设2020 年9 月 | |||
|---|---|---|---|---|
| 截至2020 年9 月10 日 | 10 日至发行之日主要股东不转 | |||
| 股东名称 | 让/受让发行人股份) | |||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119,016,340 | 13.84 |
119,016,340 | 11.90 |
|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42,500,000 | 4.94 |
42,500,000 | 4.25 | |
| -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 | ||||
| 蒋政一 | 41,000,000 | 4.77 |
41,000,000 | 4.10 |
| 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 | ||||
| 35,710,000 | 4.15 |
35,710,000 | 3.57 | |
| 企业(有限合伙) | ||||
| 朱保义 | 35,360,893 | 4.11 |
35,360,893 | 3.53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31,575,766 | 3.67 |
31,575,766 | 3.16 |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26,289,500 | 3.06 |
26,289,500 | 2.63 |
| 郭劲松 | 25,430,035 | 2.96 |
25,430,035 | 2.54 |
| 杭州锦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 ||||
| 17,194,800 | 2.00 |
17,194,800 | 1.72 | |
| 企业(有限合伙)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博时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灵 | 10,000,049 | 1.16 |
10,000,049 | 1.00 |
|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其他股东 | 475,663,510 | 55.34 |
475,663,510 | 47.54 |
| 本次发行对象 | - | - | 140,725,089 | 14.07 |
| 合计 | 859,740,893 | 100.00 |
1,000,465,982 | 100.00 |
截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上海南都持有发行人 9,740,089 股,占发行人 1.13% 的股份,按照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后,占发行人 0.97%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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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测算与应对措施
1 、本次发行的认购风险测算
(1)以 2020 年 9 月 10 日为定价基准日
假定公司股权架构保持不变,且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达到 141,569.44 万元 (含),以 2020 年 9 月 10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即 12.16 元/股作 为发行价格,则发行股份数量达到 116,422,236 股,经测算,单个认购对象及其 一致行动人顶格认购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 新投资者顶格认购后的持股 | 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 | |
|---|---|---|
| 认购对象认购情况 | ||
| 比例 | 的股权比例 | |
| 单个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 | ||
| 11.93% | 15.88% | |
| 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100% | ||
根据上述测算,在本次发行中,假设单个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全数认购 本次发行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单个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后的持股比 例为 11.93%,低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权比例 15.88%,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的风险较小。
(2)以报告期内最低股票价格为定价依据
假定公司股权架构保持不变,且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达到 141,569.44 万元 (含),以发行人报告期内最低股票价格 10.06 元/股为发行价格,则发行股份数 量达到 140,725,089 股,经测算,单个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顶格认购对发行 人的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 新投资者顶格认购后的持股 | 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及其 | |
|---|---|---|
| 认购对象认购情况 | ||
| 比例 | 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 | |
| 单个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 | ||
| 14.07% | 15.50% | |
| 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100% | ||
根据上述测算,在本次发行中,假设单个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全数认购 本次发行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单个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后的持股比 例为 14.07%,低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权比例 15.50%,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的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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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发行的认购风险的应对措施
( 1 )实际控制人出具维持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承诺
2020 年 9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庆治作出以下关于维持对发行人控制权 的承诺: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承诺不会主动放弃南都电源控制 权及与之相关的董事会人选提名权和股东大会表决权,也不会主动协助任何其他 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所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对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如果发生可能导致本人失去 实际控制地位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或延长锁定期等措施以 维持本人对南都电源的实际控制地位。
本承诺函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生效后即构成对本人有约束力的法 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庆治的以上承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尚在有效期 内,合法有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以维持其对发行 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 2 )控股股东出具维持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承诺
2020 年 9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都作出以下关 于维持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承诺:
“承诺方保证采用任何形式的合法手段维持自承诺函出具后 18 个月内承诺 方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 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方不会主动放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 等权利(应当回避的除外),不会协助任何第三方增强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不会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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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承诺方在承诺函出具后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其所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如发生可能导致承诺方失去控制地位的情形,承诺方将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采取增持股份等合法措施,以稳定上市公司 控制权。”
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都的以上承诺未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并且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 海益都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以维持其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 3 )公司董事、总经理出具的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2020 年 9 月,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朱保义作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 诺,具体如下:
“鉴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拟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人作为南都电源股东、总经理,现作出如下不可变更及 撤销的承诺:
自本承诺签署后 18 个月内,本人不会以所持有的南都电源股份单独或共同 谋求南都电源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 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南都电源的实际控制权。
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南都电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朱保义的以上承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尚在有效 期内,合法有效。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以维持发行人控制 权的稳定性。
( 4 )本次发行完成后董事会人员安排、经营决策安排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9 名董事,分别为王海光、周庆治、 何伟、朱保义、王莹娇、吴贤章及独立董事汪祥耀、张建华、薛安克。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发行人前述董事目前均在任职期限内,发行人没有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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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整现有董事会成员的安排,亦无调整现有经营决策的安排。发行人董事会及主承 销商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方案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 制定发行方案,确保本次发行不存在控制权变更风险。
二、补充披露情况
1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章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六、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中依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 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周庆治通过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南都、 上海益都合计控制发行人 155,045,929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8.03%。以 2020 年 9 月 10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及发行人报告期内最低股票价 格作为发行价格进行测算,实际控制人仍可额维持其控制地位;此外,公司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均出具了《维持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承诺函》,公司董事、总经 理朱保义也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综上,本次发行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较小。
2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六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中 补充披露如下:
六、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周庆治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周庆治先生合 计可控制公司 18.03%的股权,可控制的股权比例较小,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 同时,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若股票发行时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则 可能导致股份发行数量增加,存在第三方或现有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 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前 200 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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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2、取得实际控制人周庆治出具的维持控制权的承诺函及控股股东杭州南都、
-
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出具的维持控制权的承诺函;
-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说明;
-
4、取得公司董事、总经理出具的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综合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股价情况、募集资 金总额等因素,本次发行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较小,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就本次发行后维持控制权稳定做出了有效承诺,发行人已经在募 集说明书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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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审核问询函》问题 7
7、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华铂科技的自然人供应商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 请发行人结合华铂科技报告期内向相关自然人供应商的采购情况,补充披露相关 经营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发行人子公司华铂科技再生铅业务存在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废旧铅酸蓄电 池的情形。报告期内,华铂科技向自然人及其他供应商采购废旧电池的金额占比 具体如下:
| 单位:万元 /% |
2020 年1-6 月 | 2020 年1-6 月 | 2019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7 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自然人 | 148,150.50 | 83.83 |
351,926.35 | 83.90 | 355201.96 | 83.03 |
297,730.90 | 85.31 |
| 其他 | 28,569.19 | 16.17 |
67,539.67 | 16.10 | 72,579.41 | 16.97 |
51,270.55 |
14.69 |
| 合计 | 176,719.69 | 100.00 |
419,466.02 | 100.00 | 427,781.37 | 100.00 | 349,001.45 | 100.00 |
华铂科技目前采购的废旧铅酸电池主要来源于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池。受限 于正规服务商和持证回收商网点覆盖较少、回收成本较高等因素,大量电动自行 车拥有者倾向于选择个体回收商处理和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其次,目前我 国回收体系尚不健全,法律和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在上述行业现状下,包括华铂 科技在内的持证规范再生铅冶炼企业不得不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废旧铅酸电池 等原材料。由于我国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程度较高,全国范围内遍布着数以万计的 电动自行车经销或维修网点,每个网点产生的废旧电池由数量众多的自然人回收 商进行回收并逐层统一归集,最终出售给持证回收企业或再生铅冶炼企业,能够 提高回收效率,亦符合当前废旧电池回收行业的现状。因此,自然人成为废旧铅 酸电池的回收与销售的主力军,这也是目前我国废旧铅酸电池收购市场的普遍特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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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铂科技已获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质,采购废旧铅蓄 电池的行为亦全部在厂区内完成,采购流程合法合规。自华铂科技成为公司子公 司以来,公司亦持续督促采购量较大的自然人供应商办理回收废旧电池所需经营 资质,并在其办理相关资质的过程中给予其必要的协助。但目前大部分向公司供 货的自然人供应商尚未获取相关经营资质,如果环保趋严,上述未持证的自然人 供应商将有可能因无证经营而被相关部门责令终止相关经营活动并追究法律责 任,进而存在导致华铂科技采购原材料不足从而使其经营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为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华铂科技将继续督促自然人供应商尽快办理 相关危废经营相关资质,防止其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关闭导致公司采购不足最终影 响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将继续优化采购渠道,寻找并加强与取得经营资质的非自 然人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持续提高与规范供应商合作的规模以保证原材料供应稳 定;公司还将不断优化原材料采购结构,将加大直接向各大通信、储能电池运营 商直接回收通信基站后备电池、储能电站电池的规模,保证公司废旧电池及含铅 废料的稳定供应。
二、补充披露情况
1 、相关经营风险已经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特别提醒投 资者应注意的风险”之“(四)原材料供应的风险”中披露,具体如下:
子公司华铂科技目前采购的废旧铅酸电池主要来源于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 池。受限于正规服务商和持证回收商网店覆盖较少、回收成本较高等因素,大量 电动自行车拥有者倾向于选择个体回收商处理和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因 此,自然人成为废旧铅酸电池的回收与销售的主力军,这也是目前我国废旧铅酸 电池收购市场的普遍特征。在上述行业现状下,包括华铂科技在内的持证规范再 生铅冶炼企业不得不大量向个体回收商采购废旧铅酸电池等原材料。根据《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弃的铅蓄电池以自然人供应 商为主虽然是行业发展的普遍现状,但自然人供应商普遍存在未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办理或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等审批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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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因此,华铂科技自然人供应商依然存在因无证经营而被相关部门责令终止相 关经营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进而存在导致华铂科技采购原材料不足从而 使经营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2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第一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主营业务情况” 之“(二)主要业务模式”之“ 1 、采购模式”中补充披露公司目前存在向自然 人供应商收购废旧电池的现状,及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华铂科技目前采购的废旧铅酸电池主要来源于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池。受限 于正规服务商和持证回收商网点覆盖较少、回收成本较高等因素,大量电动自行 车拥有者倾向于选择个体回收商处理和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其次,目前我 国回收体系尚不健全,法律和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在上述行业现状下,包括华铂 科技在内的持证规范再生铅冶炼企业不得不大量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废旧铅酸 电池等原材料。由于我国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程度较高,全国范围内遍布着数以万 计的电动自行车经销或维修网点,每个网点产生的废旧电池由数量众多的自然人 回收商进行回收并逐层统一归集,最终出售给持证回收企业或再生铅冶炼企业, 能够提高回收效率,亦符合当前废旧电池回收行业的现状。因此,自然人成为废 旧铅酸电池的回收与销售的主力军,这也是目前我国废旧铅酸电池收购市场的普 遍特征。
华铂科技自公司设立以来即已获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 质,采购废旧铅蓄电池的行为亦全部在厂区内完成,采购流程合法合规。自华铂 科技成为公司子公司以来,公司亦持续督促采购量较大的自然人供应商办理回收 废旧电池所需经营资质,并在其办理相关资质的过程中给予其必要的协助。但目 前大部分向公司供货的自然人供应商尚未获取相关经营资质,如果环保趋严,上 述未持证的自然人供应商将有可能因无证经营而被相关部门责令终止相关经营 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进而存在导致华铂科技采购原材料不足从而使其经营受到 不利影响的风险。
为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华铂科技将继续督促自然人供应商尽快办理 相关危废经营相关资质,防止其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关闭导致公司采购不足最终影 响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将继续优化采购渠道,寻找并加强与取得经营资质的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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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持续提高与规范供应商合作的规模以保证原材料供应稳 定;公司还将不断优化原材料采购结构,将加大直接向各大通信、储能电池运营 商直接回收通信基站后备电池、储能电站电池的规模,保证公司废旧电池及含铅 废料的稳定供应。
三、查验及结论
就自然人供应商的相关问题,本所律师获取了与公司交易的自然人供应商的 名单、报告期内的交易金额,获取了公司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的交易流水并核查 其真实性和公允性,访谈了报告期各年度主要自然人供应商并了解其经营资质的 获取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自然人供应商采购废旧电池 的情形,符合行业基本情况;公司向上述自然人供应商采购废旧电池的行为合 法合规,且已采取相关应对措施降低相关风险,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了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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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批准仍 在有限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有效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 名称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25238534Q |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住所 | 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光 |
| 注册资本 | 859,740,893元 |
| 成立日期 | 1997年12月8日 |
| 营业期限 | 自1997年12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 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机械 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资源再 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机械设备租赁; 蓄电池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登记机关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全套工商资料,并查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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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期间内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经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
2 、发行人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要求。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股份(股) |
|---|---|---|---|---|
| 1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119,016,340 | 13.84 | 73,200,000.00 |
| 2 |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 |
64,000,000 | 7.44 | 0.00 |
| 3 | 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42,000,000 | 4.89 | 0.00 |
| 4 | 蒋政一 | 41,000,000 | 4.77 | 4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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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股份(股) |
|---|---|---|---|---|
| 5 | 朱保义 | 35,360,893 | 4.11 | 35,360,893.00 |
| 6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29,546,945 | 3.44 | 0.00 |
| 7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26,934,889 | 3.13 | 0.00 |
| 8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26,289,500 | 3.06 | 14,650,000.00 |
| 9 | 郭劲松 | 25,430,035 | 2.96 | 0.00 |
| 10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17,161,196 | 2.00 | 0.00 |
| 合计 | 426,739,798 | 49.64 | 164,210,893.00 |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859,740,893 股,杭州南都直接 持有发行人 119,016,34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3.84%;上海南都持有发行 人 26,934,889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13%;上海益都持有发行人 26,289,5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06%。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合计持有发 行人 172,240,729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0.03%,为发行人联合控股股东。 自然人周庆治通过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南都、上海益都合计持有发行人 172,240,729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0.03%,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9 月 10 日,上海南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17,194,800 股,本次减持后,杭州南都、上海南都及上海益都合计持有发行人 18.03%的股 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无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权质押的基本情况变 化如下: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5 月 12 日发布的《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南都对部分股份完成解除 质押登记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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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名称 |
解除质押股份 数量(万股) |
占其所持 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起始日 | 解除日期 | 质权人 |
|---|---|---|---|---|---|---|
| 上海 南都 |
13,600,000 | 50.49% | 1.55% | 2017年5 月12日 |
2020年5 月8日 |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 上海 南都 |
1,050,000 | 3.90% | 0.12% | 2017年8 月17日 |
2020年5 月8日 |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 总计 | 14,650,000 | 54.39% | 1.67% | - | - | - |
本次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后,上海南都无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杭州南都、上海益都股权质押情况无变动。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全套工商资料,查验了发 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获取了相关股权质押协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除《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披露的股权质押外,发行人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冻 结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35,291,679 | 4.10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824,449,214 | 95.90 |
| 三、总股本 | 859,740,893 | 100.00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公司股本变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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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 2020 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 下表所示:
| 下表所示: | |
|---|---|
| 项目 | 2020 年1-6 月 |
| 营业收入(万元) | 410,890.98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408,154.73 |
| 其他业务收入(万元) | 2,736.24 |
|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 99.33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主营业务
仍然突出,且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 1、新增境内子公司——南都新能源
| 公司名称 | 南都电源(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82MA2UUA5T86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 界首市田营镇循环教育示范基地华鑫大道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东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29日 |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29日至2040年05月25日 |
| 经营范围 | 锂离子电池、铅蓄电池、燃料电池及相关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铅冶炼;废旧蓄电池、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销售;化工 产品(不含危化品)加工、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开发、服务;企业管 理及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登记机关 |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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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系南都新能源的唯一股东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的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 序号 | 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浙江孔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持有其14.42%的股份 |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1)杭州南都
| 公司名称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60913077XP |
| 成立日期 | 1994年9月21日 |
| 注册资本 | 7,082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光 |
| 住所 | 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2幢D1601室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 经营范围 | 防雷系统,网络通信,计算机通信及其电力电子和通信设备的开发 和咨询服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除外);高频开关电源、通讯 终端设备及长途电话、数据电话电报、电话的交换设备的批发业务。 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营业期限 | 自1994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 |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杭州南都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周庆治 | 4,286.73 | 60.53 |
| 上海南都 | 2,795.27 | 39.47 |
| 7,082.00 | 100.00 |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杭州南都持有发行人 13.84%的股份。
(2)上海南都
| 公司名称 | 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631584495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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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 1999年11月1日 |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林旦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1196号101室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高科技项目、教育 项目投资咨询,集团内部资产管理以及上述相关的咨询服务(除经 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登记机关 |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 |
| 营业期限 | 1999年11与1日至2029年10月30日 |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南都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上海益都 | 17,000 | 56.67 |
| 赵亦斓 | 8,352.5 | 27.84 |
| 何伟 | 1,875.9 | 6.25 |
| 林旦 | 1,782.3 | 5.94 |
| 王海光 | 989.3 | 3,30 |
| 30,000 | 100.00 |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南都持有发行人 3.13%的股份。
(3)上海益都
| 公司名称 | 上海益都实业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86607413819 |
| 成立日期 | 2007年4月5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林旦 |
| 住所 | 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A区1322室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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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登记机关 |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营业期限 | 2007年04月05日至2027年04月04日 |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益都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赵亦斓 | 642.5 | 64.25 |
| 2 | 何伟 | 144.3 | 14.43 |
| 3 | 林旦 | 137.1 | 13.71 |
| 4 | 王海光 | 76.1 | 7.61 |
| 合计 | 1,000 | 100.00 |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益都持有发行人 3.06%的股份。
4、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主要关联方新增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国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 朱保义持股60% |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公司及其子公司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期间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 年1-6 月 |
| 智行鸿远 | 销售电芯等 | - |
| 昆兰新能源 | 销售电芯等 | - |
| 九丰贸易 | 销售电解铅、合金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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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 年1-6 月 |
|---|---|---|
| 骏马科技 | 销售电解铅等 | - |
| 快点科技 | 销售动力电池 | 6,231.96 |
| 华森电源 | 销售电解铅等 | - |
| 合计 | 6,231.96 | |
| 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 1.52% |
注:关联交易金额为上述公司成为南都电源关联方期间与南都电源的交易金额。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关联方 | 2020 年1-6 月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313.19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与无锡南都签订产品购销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无 锡新加坡工业园智能配网储能电站系统”以含税价 15,360 万元转让给无锡南都, 且公司应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的 20 个自然日内以不低于 14,200 万元价格回购 该电站系统。
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能源互联网与无锡南都签订关于该储能电站的委托运 营、维护管理合同,运维期为 9 年,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8 年 3 月 24 日。 能源互联网其运维收入为净电费含税收入的 6%(净电费含税收入=某一运行期 间售电含税收入减去该运行期间购电含税支出),另能源互联网保证无锡南都公 司每年可获得 2,480 万元净电费含税收入,不足部分由能源互联网公司进行补偿。 若电站获得的净电费收入高于最低保障净电费收入,则超出部分进行收益分成, 超出部分按照无锡南都 70%,能源互联网公司 30%分配。
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能源互联网向无锡南都支付电费分别为 1,646.02 万元及 1,097.35 万元,无锡南都向能源互联网支付运维费用分别为 105.28 万元 及 70.19 万元。
3、关联方应收应付情况
(1)应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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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关联方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应收票据 | ||||||||
| 骏马科技 | - | - | - | 1,726.40 | ||||
| 华森电源 | - | - | - | 250.00 | ||||
| 小计 | - | - | - | 1,976.40 | ||||
| 应收账款 | ||||||||
| 九丰贸易 | 94.27 | 270.31 | - | |||||
| 智行鸿远 | 7,007.41 | 7,007.41 | 6,358.56 | - | ||||
| SPS | 1,055.99 | 1,040.58 | 1,023.72 | 974.65 | ||||
| 快点科技 | 29,302.71 | 38,182.97 | 21,913.99 | - | ||||
| 昆兰新能源 | 478.50 | - | 5.04 | |||||
| 骏马科技 | - | - | - | 2,678.68 | ||||
| 华森电源 | - | - | 1,530.47 | 61.25 | ||||
| 无锡南都 | 37.20 | |||||||
| 小计 | 37,403.31 | 46,803.73 | 31,097.05 | 3,719.62 | ||||
| 预付款项 | ||||||||
| 九丰贸易 | 213.97 | 213.97 | 103.87 | - | ||||
| 智行鸿远 | 174.94 | 174.94 | - | - | ||||
| 小计 | 388.91 | 388.91 | 103.87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无锡南都 | 18.07 | 18.07 | - | - | ||||
| Groitzsch | 848.45 | 832.94 | - | - | ||||
| Langenreichenbach | 796.49 |
781.94 | - | - | ||||
| Bennewitz | 796.49 | 781.93 | - | - | ||||
| 小计 | 2,459.50 | 2,414.88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昆兰新能源 | - | - | - | 342.07 | ||||
| 小计 | - | - | - | 342.07 | ||||
|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
||||||||
| 关联方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应付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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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 | 2020.6.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昆兰新能源 | 1,667.22 | 2,773.15 | ||
| 快点科技 | 6,800.68 | |||
| 九丰贸易 | 530.72 | |||
| 骏马科技 | 129.39 | |||
| 无锡南都 | 620.00 | 587.01 | ||
| 小计 | 620.00 | 3,154.40 | 10,233.95 | |
| 预收款项 | ||||
| 智行鸿远 | 1,824.05 | |||
| 快点科技 | 131.73 | 429.83 | ||
| 小计 | 131.73 | 429.83 | 1,824.05 | |
| 其他应付款 | ||||
| 朱会平 | 10.44 | 10.44 | ||
| 王岳能 | 8.16 | |||
| 王莹娇 | 21.46 | 21.46 | ||
| 陈建 | 6.99 | 6.99 | ||
| 吴贤章 | 13.46 | 13.46 | ||
| 卢晓阳 | 11.99 | |||
| 小计 | 52.35 | 72.49 |
(三) 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查验,包括: 就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在其 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查询,并取得前述人员出具的《情况调 查表》;审查发行人关联法人的工商信息,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管理制度》等制 度;对关联法人工商登记情况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查询;要 求发行人对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确认;查阅《审计报告》和发行 人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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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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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期间内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2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公允决策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并据此履 行了相应程序。
3 、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新增 1 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 如下:
| 序号 1 |
所有权人 |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 座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他项 权利 |
|---|---|---|---|---|---|---|
| 动力科技 | 浙(2020)余杭区 不动产权第 0067338号 |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宏达 路120号(余杭经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路120号)1幢 |
82141.90 | 工业 用地/ 其他 |
无 |
(二)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无新增土地使用权。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 、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新增 1 项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商标 | 注册号 | 类别 | 注册有效期限 | 取得方式 | 所有权人 |
|---|---|---|---|---|---|---|
| 1 | 16791135 | 9 | 2016年07月14日至 2026年07月13日 |
继受取得 | 发行人 |
2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新增 9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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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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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
| 1 | RS232-485无源转 换器的供电电路 |
南都电源;动力科 技 |
ZL201710149880.2 | 发明专利 | 2017/3/14 |
| 2 | 铅酸蓄电池的鞍子 及其制备方法和铅 酸蓄电池 |
南都电源;动力科 技 |
ZL201710187620.4 | 发明专利 | 2017/3/27 |
| 3 | 分离型电池热管理 系统、其使用方法 以及快速充电系统 |
南都电源;动力科 技 |
ZL201810053930.1 | 发明专利 | 2018/1/19 |
| 4 | 一种电流检测方法 及装置 |
南都电源;动力科 技 |
ZL201810098472.3 | 发明专利 | 2018/1/31 |
| 5 | 一种磷酸锰铁锂电 池正极材料的回收 利用方法 |
华铂新材料;南都 华宇 |
ZL201810541502.3 | 发明专利 | 2018/5/30 |
| 6 | 利用失效磷酸锰锂 制备富锂溶液和二 氧化锰的方法 |
华铂新材料;南都 华宇 |
ZL201810540452.7 | 发明专利 | 2018/5/30 |
| 7 | 一种废旧磷酸锰锂 电池正极材料的回 收利用方法 |
华铂新材料;南都 华宇 |
ZL201810539056.2 | 发明专利 | 2018/5/30 |
| 8 | 一种实现方形锂电 池快速拆解的方法 |
华铂新材料;南都 华宇 |
ZL201810550899.2 | 发明专利 | 2018/5/31 |
| 9 | 一种蓄电池加工用 码垛设备 |
南都华宇 | ZL201910725478.3 | 发明专利 | 2019/8/7 |
3 、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期间内无新增软件著作权。
(四)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 发行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购买而取得,发行人依法拥有该等固定资产的所 有权,发行人对该等机器设备的取得和使用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均 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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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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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
的借款合同如下:
| 序 号 |
借款人 | 贷款银行 | 贷款金额 (万元) |
利率 | 合同编号 | 借款期限 | 担保方 式 |
|---|---|---|---|---|---|---|---|
| 1 | 南都电 源 |
中国进出 口银行浙 江省分行 |
20,000.00 | 年利率 3.35% |
(2020)进 出银(浙信 合)字第 5-028号 |
2020.04.02- 2022.04.01 |
杭州银 行开具 保函保 证 |
| 2 | 南都电 源 |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 分行 |
10,000.00 | 每一笔提 款的利率 见相应的 公司贷款 借据 |
渤杭分流贷 (2020)第 34号 |
2020.04.27- 2021.04.26 |
信用 |
| 3 | 南都电 源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 省分行 |
10,000.00 | 实际提款 日前一个 工作日1 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 利率加 102.2基点 |
20ARJ042 | 2020.06.17- 2021.06.17 |
信用 |
| 4 | 南都电 源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 省分行 |
10,000.00 | 实际提款 日前一个 工作日1 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 利率加 102.2基点 |
20ARJ050 | 2020.06.23- 2021.06.23 |
信用 |
| 5 | 南都电 源 |
中国进出 口银行浙 江省分行 |
20,000.00 | 对于人民 币“贷款” 执行出口 卖方信贷 利率上浮 10%确定 |
(2019)进 出银(浙信 合)字第 5-011号 |
2019.03.21- 2021.03.20 |
杭州银 行开具 保函保 证 |
| 6 | 南都贸 易 |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 分行 |
10,000.00 | 年利率 3.85% |
F17006 | 2020.05.19- 2020.05.18 |
发行人 提供保 证担 保;动 力科技 提供 3000万 元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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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担保
(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裁判文书 网进行查询,发行人期间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二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更新之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所述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总额为 144,239,185.78 元。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总额为 116,115,144.90 元。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进行了查验,包括:审阅发行人正在履行 和期间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对发行人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明细进行查验;登陆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并前往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侵权之 债进行查询;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环保、质监、工商、安监、海 关、国土、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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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 障碍。 2 、发行人期间内没有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
3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所述债权债 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 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4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新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三会召开情况如下:
单位:次
| 年份 | 2020 年1-6 月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合计 |
|---|---|---|---|---|---|
| 股东大会 | 2 | 3 | 5 | 4 | 14 |
| 董事会 | 3 | 11 | 11 | 16 | 41 |
| 监事会 | 2 | 10 | 9 | 15 | 36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 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期间内,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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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查 验了发行人在期间内历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及更换的内部决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中相关 人员的备案资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不存
-
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所禁止任职的情形。
-
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
-
述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期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 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 税 种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 [注1] |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 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 收入的12%计缴 |
12%、1.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7%、5% |
| 教育费附加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2%、1.5%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注2] |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增值税税率适用13%、6%,部分出 口货物免税并退税,退税率13%;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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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16%、13%,部分出口货物免税并退税,退税率16%;2017年1月1日至2018 年4月30日,增值税税率适用17%,部分出口货物免税并退税,退税率17%。
[注2]: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所得税税率 | 所得税税率 | 所得税税率 |
|---|---|---|---|---|
| 2020 年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 发行人 | 15% | 15% | 15% | 15% |
| 动力科技 | 15% | 15% | 15% | 15% |
| 南都华宇 | 15% | 15% | 15% | 15% |
| 南都亚太 | 17% | 17% | 17% | 17% |
| 南都菲律宾 | 30% | 30% | 30% | 30% |
| 南都印度 | 30% | 30% | 30% | 30% |
| 南都英国 | 27.5% | 27.5% | 27.5% | 27.5% |
| 南都马来西亚 | - | - | - | 20% |
| 南都中东 | 免税 | 免税 | 免税 | 免税 |
| 南都香港 | 16.50% | 16.50% | 16.50% | 16.50% |
| 南都澳大利亚 | 30% | 30% | 30% | 30% |
| 南都卢森堡 | 27.08% | 27.08% | 27.08% | 27.08% |
| 南都德国 | 29.79% | 29.79% | 29.79% | 29.79% |
| Abatos | 29.79% | 29.79% | 29.79% | - |
| System 1 | 29.79% | 29.79% | 29.79% | - |
| Friedersdorf | - | - | 29.79% | - |
| Langenreichenbach | - | - | 29.79% | - |
| Naumburg | - | - | 29.79% | - |
| Ribnitz | - | - | 29.79% | - |
| Benewitz | - | - | 29.79% | - |
| 南都管理 | 29.79% | 29.79% | 29.79% | 29.79% |
| ATON | 29.79% | 29.79% | - | - |
| 南都北美 | 20% | 20% | - | - |
|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 主体 |
25% | 25% | 25% | 25%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目前 我国的税收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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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 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 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力科技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计缴。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力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计缴。
3、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方税 务局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南都华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自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南都华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有效期三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 15%的税率计缴 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 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华铂科技以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为原料生产的铅及合金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3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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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华铂科技生产《目录》内符合国 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 年收入总额。
6、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南庐餐饮有限公司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 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计入当 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 年度 | 2020 年1-6 月 |
|---|---|
| 合计(万元) | 7,295.32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2020 年 9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界首市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出具《证明》, 自成立至今,南都新能源在其生产经营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 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未因上述情形 而受过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安区税务局出具《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该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南都电源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24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南都电源经系统查询有处罚,杭税二稽罚【2020】 242 号,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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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界首市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出具《证明》,华铂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系统内不存在该公司税收违 法违规行为处罚记录。
2020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界首市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出具《证明》,华铂新材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系统内不存在该公司税收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记录。
2020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界首市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出具《证明》,南都华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系统内不存在该公司税收违 法违规行为处罚记录。
2019 年 9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出具《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该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南都销售 2020 年 4 月 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确认南都销售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 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出具《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该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动力科技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23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确认动力科技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 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出具《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该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能源互联网 2020 年 4 月 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确认能源互联网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 法行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出具《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该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南都新能 2020 年 4 月 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确认南都新能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 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出具《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该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鸿芯动力 2018 年 2 月 13 日-202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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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确认鸿芯动力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 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南都贸易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依法履 行纳税义务,每月按时申报和缴纳各类税款。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未发现有 违法违章情况。
2020 年 9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南庐餐饮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依法履 行纳税义务,每月按时申报和缴纳各类税款。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未发现有 违法违章情况。
2020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证 明函》,武汉南都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止,能遵守国家和 地方相关税费法律、法规和规定,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章问题。
2020 年 9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出具《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长兴南都在其生产经营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 法规,依法申报,暂未发现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记录,也不存在因上述情形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进行了查验,包括:审查发行人的审计报告、 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文件、公司期间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 1 、期间内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
2 、期间内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3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4 、发行人期间内依法申报纳税,未因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税
-
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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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环境守法情况
2020 年 9 月 24 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出具《证明》,华铂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其生产经营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4 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出具《证明》,南都华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其生产经营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4 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证明》,动力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该局重大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3 日,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武 汉南都 2017 年至今处罚 0 起,2017 年至今环境污染事故 0 起。
2020 年 9 月 24 日,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出具《情况说明》,南都国舰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至说明出具之日,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 故。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产品生产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 求。
2020 年 9 月 27 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 - 明》,经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市场准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管 理信息系统查询,2017 年 9 月 26 日以来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止,电源销售无因 违法违规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5 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 - 明》,经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市场准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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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息系统查询,2017 年 12 月 21 日以来至 2020 年 4 月 7 日止,南都新能无因 违法违规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5 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违法行为处罚记录查 询报告》,经查询,南都电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工商法律法规的处罚记录。
2020 年 9 月 24 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华铂科技 无违法失信记录。
2020 年 9 月 24 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华铂新材 料无违法失信记录。
2020 年 9 月 24 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南都华宇 无违法失信记录。
2020 年 9 月 30 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 守法经营状况证明》,证明连云港南都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9 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 常州南都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至今,在该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9 月 28 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 - 明》,经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市场准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管 理信息系统查询,2018 年 5 月 16 日以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止,鸿芯动力无因 违法违规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5 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浙江省 - 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市场准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2020 年 3 月 3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止,动力科技无因违法违规被该局行政处 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6 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长兴南都为该局 管辖企业,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查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该局无重 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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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23 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出具《企业 - 无违法违规证明》,经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市场准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2017 年 9 月 24 日以来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止, 南都贸易无因违法违规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3 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出具《企业 - 无违法违规证明》,经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市场准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2017 年 9 月 24 日以来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止, 南庐餐饮无因违法违规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5 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违法行为处罚记录查 询报告》,经查询,能源互联网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工商法律法规的处罚记录。
2020 年 9 月 30 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经营状况意见》, 经查,丹阳市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未显示有行政处罚及失信记录。
2020 年 10 月 10 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 况意见》,经查,镇江南都能源互联网运营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在我局没有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2020 年 10 月 10 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 况意见》,经查,镇江南都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在我局没有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2020 年 10 月 14 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四川南都国舰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经查询,该企业系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注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8970436W,成立日期:2010 年 8 月 6 日。截止查询之日,该企业三年内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因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受到我局处罚的信息。
根据上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无 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及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被 查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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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合规经营情况
1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2020 年 9 月 25 日,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南都电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因为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 形。
2020 年 9 月 25 日,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华铂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在其生产经营中,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生产与经营,其生产、经营及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5 日,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南都华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在其生产经营中,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生产与经营,其生产、经营及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9 日,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 明》,武汉南都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在其生产经营中, 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与经营,其生产、经营及服务 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的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2 日,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南都国舰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至今能够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
2020 年 9 月 24 日,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动力科技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2 、土地管理与房产建设合规情况
(1)土地管理合规情况
2020 年 9 月 25 日,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华铂科技在其生产经营中,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用地及建设规划 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持有的土地办理了使用权证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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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用地及建设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5 日,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南都华宇在其生产经营中,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用地及建设规划 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持有的土地办理了使用权证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 土地管理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用地及建设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9 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葛店分局出具《证明》,武汉 南都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在其生产经营中,按照有关 土地管理、用地及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持有的土地办理了使用权 证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管理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用地及 建设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5 日,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出具 《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动力科技在其生产经营中,按照有关土 地管理、用地及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持有的土地办理了使用权证 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管理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用地及建 设规划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2)房产建设合规情况
2020 年 9 月 24 日,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华铂科技自 2019 年 7 月 30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在界首市辖区能够遵守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违反建设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 收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9 月 24 日,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南都华宇自 2019 年 7 月 30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在界首市辖区能够遵守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违反建设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 收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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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28 日,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出具《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 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9 月 24 日,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动力科技的住建管 理部门,出具了《证明》,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动力科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 2018 年 5 月因未办理施工 许可擅自开工建设,被该局处以行政处罚,动力科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 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0 年 9 月 27 日,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 武汉南都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止,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房 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有违反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 策的行为和记录,也没有因违反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或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0 年 9 月 23 日,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南都电 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 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违反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也 没有因违反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1)社会保障合规情况
2020 年 9 月 9 日,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局开具《证明》,证明 武汉南都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 社会保险等规定,为公司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上保险金均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无欠缴情 形,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该局的行 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6 日,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长兴南都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8 日,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等规 定,为公司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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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上保险金均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无欠缴情形,不存在违 反国家及地方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3 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南都国舰 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8 月按其申报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此期间无欠款。
2020 年 9 月 24 日,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南 都电源已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0 年 8 月在杭州市临安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正 常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 存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风险。
2020 年 9 月 24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信意见 书》:南都贸易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信意见 书》:动力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信意见 书》:南都销售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公积金合规情况
2020 年 9 月 9 日,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证明》,证明武汉南都自 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 方面的相关规定,为公司员工按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无欠缴情形,不存在违反 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过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5 日,界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华铂科 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相关规 定,为公司员工按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无欠缴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住 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5 日,界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南都华 宇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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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公司员工按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无欠缴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住 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25 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金临安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 证明南都电源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共计为 711 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 该中心无涉及以上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查验及结论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质监、工商、安监、国土、住建、社保、公积 金等的执行情况,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了有关监 管规定,登陆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规情况进行核查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保、质监、工商、安监、国土、住建、 社保、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材料、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 期间内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税务行政处罚
2020 年 9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杭税二稽罚 【2020】242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都电源于 2018 年 1 月雇佣个人提 供劳务,取得北京跃翔力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 日期:2018 年 5 月 8 日,发票代码 1100174320,发票号码 58589532,发票内容: 建筑服务*安装工程费,发票金额合计 28301.89 元,税额 1698.11 元,价税合计 30000.00 元),并于 2018 年 8 月计入销售费用结转成本,2019 年 5 月南都电源 汇算清缴时对上述发票进行了纳税调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处罚款 10000 元。发行人已依法整改并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缴纳上 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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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税务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 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 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的。
2020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安区税务局出具《涉 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该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南都电源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24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南都电源经系统查询有处罚,杭税二稽 罚【2020】242 号,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处罚尺度上看,发行人被罚款的额度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发行人已及时依法缴纳上述罚款并取得了 税收管理部门针对该项税务处罚出具的合规证明,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 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受到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违法违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四)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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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 公司作为原告诉被告北京智行鸿远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浙 01 民初 2908 号。2020 年 5 月 13 日,案件开庭审理,2020 年 6 月 12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 事判决书》,判决:一、智行鸿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都动力支付货款 122083338.83 元;二、智行鸿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都动力支付违约金 21635913.65 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仍处于执行阶段。
十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问题,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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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转贷相关事项的说明
1、转贷行为发生的背景及原因
鉴于我国银行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过程中,为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确保 贷款资金使用与贷款目的相同,往往要求贷款企业以相应的采购合同为前提,且 要求贷款企业委托银行将该笔贷款直接全额支付给指定的供应商(以下简称“受 托支付”)。
由于发行人向单家供应商在短期内需支付的货款金额相对有限,而发行人单 笔贷款金额相对较大,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贷款集中支付的风险,发行人 存在由贷款银行受托支付向杭州九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丰贸易”)发 放贷款并由九丰贸易将贷款金额返还至发行人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九丰贸易“转贷”涉及的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期 间 | 与九丰贸易受托支付资金金额 |
| 2017 年度 | - |
| 2018 年度 | 519,763,650.00 |
| 2019 年度 | 791,604,983.33 |
| 2020 年1-6 月 | - |
上述转贷涉及的资金中,仅2019 年3 月涉及的1 亿元转贷资金对应的银行 借款尚未到期,该笔贷款到期时间为2021 年3 月。目前,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 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还前述贷款的能力。
2 、报告期内转贷行为对内控有效性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九丰贸易存在的转贷情 形不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主要理由如下:
(1)2019 年 10 月及以后,发行人未再与九丰贸易发生“转贷”情形;
(2)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转贷”行为,管理层对全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 贷款规范化培训,要求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现象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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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向进出口银行借款1 亿元为两年期尚未归还之外,其他所涉贷款均 已经偿还,未发生逾期、未归还贷款等违约情形;
(4)上述“转贷”行为主要涉及的商业银行均出具了相关证明,具体如下:
1)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与 2019 年 10 月出具证明:南都电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本行办理流动贷款期间,均能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 付息,未发生逾期、未归还贷款等违约情形。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南都电源与 本行业务合作一切正常,不存在任何合作纠纷或争议,本行对南都电源不存在任 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2)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于 2019 年 11 月出具证明:南都电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本行办理的流动贷款,均能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 息,未发生逾期、未归还贷款的违约情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南都电源与本行业务合作正常。本行暂未发现需对南都电源采取任何收取罚 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3)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于 2019 年 10 月出具证明:南都电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本行办理流动贷款期间,均能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 付息,未发生逾期、未归还贷款等违约情形。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南都电源与 本行业务合作一切正常,不存在任何合作纠纷或争议,本行对南都电源不存在任 何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5)人民银行临安支行于 2020 年 6 月出具证明:南都电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到目前为止,我支行未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 、查验及结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九丰贸易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转贷行为发生的背景、原因;
(2)核查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
(3)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站, 核查发行人是否因转贷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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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取得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
-
分行、人民银行临安支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
(5)取得发行人与九丰贸易之间的往来明细。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九丰贸易之间存在受托支付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停止与九丰贸易的受托支付往来, 相关贷款未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且不存在纠纷;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未 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并取得了贷款银行及银行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受托支付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
1 、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所 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南都电源消防处罚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临安区大队作出临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9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发行人消防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 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 六十一条之规定,处罚款 500 元。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依法缴足罚款。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 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都电源被依据该条款处罚,罚款为该条款规定下限,情节轻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被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处 罚金额显著较小,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 劣,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南都电源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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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杭税二稽罚 【2020】242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都电源于 2018 年 1 月雇佣个人提 供劳务,取得北京跃翔力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 日期:2018 年 5 月 8 日,发票代码 1100174320,发票号码 58589532,发票内容: 建筑服务*安装工程费,发票金额合计 28301.89 元,税额 1698.11 元,价税合计 30000.00 元),并于 2018 年 8 月计入销售费用结转成本,2019 年 5 月南都电源 汇算清缴时对上述发票进行了纳税调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处罚款 10000 元。发行人已依法整改并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缴纳上 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税务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 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 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的。
2020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安区税务局出具《涉 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该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南都电源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24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南都电源经系统查询有处罚,杭税二稽 罚【2020】242 号,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处罚尺度上看,发行人被罚款的额度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况,且发行人已及时依法缴纳上述罚款并取得了税收管理部门针对该项税务 处罚出具的合规证明,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处罚事项所涉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3)南都能源海关处罚
2017 年 9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作出杭关缉违字[2017]34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都能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减 免税设备移作他用以及擅自转让减免税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 150,000 元。鉴于南都能源于 2014 年被发行人吸收合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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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相关罚款由发行人缴纳,2017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已依法缴足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关缉违字[2017]34 号), 南都能源的被处罚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 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 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南都能源违法行为合并罚款占货物总价 的 3.76%,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减轻处罚的情况,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0 年 9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作为发行人的主管机关出具了 《证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期间,在海关未 有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海关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南都能源的被处罚行为存在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系作为吸收合并方代南都能源缴纳 罚款,且在报告期内未有受到海关处罚的情形,上述南都能源的处罚事项不会对 本次发行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4)南庐餐饮消防处罚
2019 年 1 月 31 日,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作出西管公(消) 行罚决字[2019]170000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南庐餐饮未经消防安全检 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 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款 5,000 元。2019 年 2 月 14 日,南庐餐饮依法缴足罚款。
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未经消防安全检 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裁量基准之第二阶次: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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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 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减轻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五千元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南庐餐饮处罚存在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发行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 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 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南庐餐饮 2019 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 的比重均低于 5%且南庐餐饮该次违法违规行为并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 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南庐餐饮上述被处罚的情形,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镇江南都税务处罚
2018 年 1 月 11 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作出镇地税留 简罚[2018]28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镇江南都 2017 年 11 月 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二条,处罚款人民币 300 元。镇江南都已在限期内依法补报并缴纳了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 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镇江南都被处罚款 300 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发行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 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 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镇江南都 2019 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 的比重均低于 5%,镇江南都已在限期内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并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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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处罚情形,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处罚金额显著较小,且并未导致严重环 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长兴南都市监处罚
2019 年 1 月 21 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长)市监行罚字(2019) 0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长兴南都于 2018 年 9 月生产的电动车电池存 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30,000 元。长 兴南都依法整改并在限期内缴纳了上述罚款。
2020 年 9 月 26 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的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具了《证明》,证明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兴南都已在限期内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并纠正其违法 行为,且该等行为并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根据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上述被处罚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动力科技处罚
2018 年 5 月 10 日,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余建罚告字 [2018]20-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动力科技 35KV 变电站、西门卫、消防 水池和水泵房工程建设涉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 01040-000 条款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41,500 元。2018 年 5 月 14 日,动力 科技依法缴足罚款。
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情节轻微的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 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5%以上 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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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动力科技被处罚款额度是合同价款的 1%,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情形。
2020 年 9 月 24 日,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动力科技的住建管 理部门,出具了《证明》,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动力科技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 2018 年 5 月因未办理施工许 可擅自开工建设,被该局处以行政处罚,动力科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并 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动力科技上述被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南都国舰安监处罚
2018 年 5 月 15 日,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双)安监管罚 [2018]W08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都国舰 2018 年安排 2 名未经职业健 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70,000 元。南 都国舰依法整改并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存在 (一)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情形的,责令 限期治理,并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根据 上述规定南都国舰处罚款 70,000 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
2020 年 4 月 20 日,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四川南都国舰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了《证明》,说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 具日,四川南都国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020 年 9 月 22 日,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四川南都国舰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了《证明》,说明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至证明出 具日,四川南都国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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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南都国舰上述被处罚情形,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并未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恶劣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查验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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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索并分析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处罚涉及的法律法规;
-
(3)取得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所涉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 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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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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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功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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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___
马茜芝
经办律师: _____
孙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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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_______
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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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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