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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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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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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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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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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浙 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 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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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4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4 三、发行人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9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9 三、本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9 四、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0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2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6 七、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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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一般术语 | |
|---|---|
| 简称 | 特指含义 |
|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 司、南都电源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人、中信证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人律师、律师、锦 天城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 天健、会计师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次发行 | 南都电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注册管理办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报告期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 |
| 元、万元、亿元 | 除特别注明的币种外,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本证券发行保荐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证券发行保荐书所引用的有关行业的统计及其他信息,均来自不同的公开 刊物、研究报告及行业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但由于引用不同来源的统计信息可 能其统计口径有一定的差异,故统计信息并非完全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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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金波、丁然二人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孙亚明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 人;指定徐旭、张颂来为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金波:男,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先后负责或参与鼎胜新材 IPO、博泰家具IPO、方正电机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南都电源 2017 年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聚光科技再融资、陕天然气再融资、东软载波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 在公司改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等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丁然:男,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海天精 工IPO、桐昆股份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南都电源 2017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 正电机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恒逸石化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台华新 材 2020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本次发行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孙亚明: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包括 鼎胜新材 IPO、鼎胜新材可转债、恒逸石化可转债、方正电机非公开发行、荣盛 石化非公开发行等。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徐旭、张颂来。
三、发行人情况
| 三、发行人情况 | |
|---|---|
| 中文名称: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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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 1997年12月8日 |
|---|---|
| 注册资本: | 859,740,893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 |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2号 |
| 电话: | 0571-56975697 |
| 传真: | 0571-56975688 |
| 互联网地址: | www.naradapower.com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光 |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市时间: | 2010年4月21日 |
| 股票简称: | 南都电源 |
| 股票代码: | 300068 |
| 经营范围: | 高性能全密封蓄电池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燃料电池、锂 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太阳能电池及其他储能电池等环保电池、 高性能电极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源系统原材料及 配件的销售;后备及电力储能电源系统的集成与销售;经营进出 口业务;电力设备及通信设备安装服务,设备租赁(国家法律法 规限制禁止的项目除外)。 |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南都电源 309 股,中信证券信用融券账户持有公司 10,000 股,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持有 公司 0 股;中信证券重要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91,400 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 他持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 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及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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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供常规的银行业务服务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五)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信证券与发行人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0 年 7 月 24 日,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了南都电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 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南都电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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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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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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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南都电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通知的规定, 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 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南都电源具备了《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南都电 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南都电源 2020 年 7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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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经核查,南都电源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 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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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 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
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 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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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及经营风险
1 、国际政治经济不稳定及新冠疫情风险
公司实施全球化经营战略,目前海外市场已覆盖全球 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 产品出口规模较大。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均遭受疫情严重冲击,导致海外市场 剧烈震荡,主要经济体面临严峻考验;同时,地缘政治、逆全球化、恐怖主义等 问题也仍然在影响世界整体的稳定与发展。国际政治与经济不稳定的局面预期将 对海外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对公司整体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 、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铅及其合金占公司主要产品铅蓄电池生产成本的 60%以上,同时再生铅也是 公司主要产品之一。铅属于大宗商品,交易价格受全球经济形势、区域供求关系、 货币发行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铅相关产品价格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均具有较高波 动性。2016 年下半年,铅价迎来了一轮快速上涨,此后随着期货走弱,现货铅 价出现回落,2018 年,铅价有所波动但总体在相对高位运行,2019 年以来,铅 价出现回落。虽然公司采购及销售铅的价格均参考一定区间的平均铅价并形成了 一定的铅价传导机制,但若短期内铅价出现大幅波动,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3 、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即专注于铅酸电池后备电源应用领域,是通信后备电源和储 能电池细分领域龙头企业。但该行业目前仍有较多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竞争性 品牌,如果该等竞争性品牌通过产品、服务以及渠道创新与优化,不断扩大自身 经营规模,而公司在产品、服务以及渠道上不能以有力的条件进行有效竞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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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部分竞争性品牌实施恶性价格竞争等特殊竞争手段,公司未能进行有效应对, 则公司存在着市场份额下降、经营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4 、环保及员工职业健康风险
公司总体生产规模较大,员工数量众多,生产过程及环境控制相对复杂,若 出现因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环保设备不能有 效运行,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管理等相关规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实等偶发情形,将 可能对环境或员工职业健康构成不利影响,并可能因此被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处 罚、责令整改或停产。因此,公司面临可能发生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事故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也面临因相关事故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5 、技术失密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拥有高温电池、铅炭电池、锂离子电池、新能源储能及动力系统集成技 术等南都电源核心技术、产品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面的 解决方案与经营模式,并已广泛在新能源储能、动力、后备电源等领域实现规模 应用。技术优势一直是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之一,如果出现技术泄露或核心技术 人员流失情况,将对公司的持续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等产生不利影响。
6 、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稳定。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产品技术路线、 产业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行业竞争加剧等,公司的生产 经营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大幅下滑甚至上市当年营业利 润较上年下降 50%以上的风险。
7 、原材料供应的风险
子公司华铂科技目前采购的废旧铅酸电池主要来源于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 池。受限于正规服务商和持证回收商网店覆盖较少、回收成本较高等因素,大量 电动自行车拥有者倾向于选择个体回收商处理和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因 此,自然人成为废旧铅酸电池的回收与销售的主力军,这也是目前我国废旧铅酸 电池收购市场的普遍特征。在上述行业现状下,包括华铂科技在内的持证规范再 生铅冶炼企业不得不大量向个体回收商采购废旧铅酸电池等原材料。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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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弃的铅蓄电池以自然人供应 商为主虽然是行业发展的普遍现状,但自然人供应商普遍存在未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办理或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等审批文件的情形。
因此,华铂科技自然人供应商依然存在因无证经营而被相关部门责令终止相 关经营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进而存在导致华铂科技采购原材料不足从而 使经营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 、汇率变动的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 1-3 月,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02,714.37 万元、125,221.82 万元、110,450.93 万元以及 20,569.45 万元。外销业 务主要通过外币结算,因此人民币汇率的变动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 响。但如果国家的外汇政策发生变化,或人民币汇率水平发生较大波动,将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产品出口和经营业绩。
2 、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下属子公司华铂科技享受我国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 号),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华铂科技以废旧电池及其拆解 物为原料生产的铅及合金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30%的政策;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47 号),华铂科技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但如果相关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或公司由于各种因素无法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 策,则可能提高公司的税负水平,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 、短期偿债风险
截至 2017 年底、2018 年底、2019 年底以及 2020 年 3 月底,公司短期借款 余额 14.18 亿元、22.57 亿元、30.63 亿元以及 34.64 亿元,短期借款余额呈现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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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升趋势;同时,2017 年底、2018 年底、2019 年底以及 2020 年 3 月底,公 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93、1.31、1.22 以及 1.20,公司面临一定的短期债务集中偿 付的风险。
4 、资产减值风险
(1)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36,934.51 万元,主要系前期公司 收购南都华宇、华铂科技形成。如果未来南都华宇、华铂科技经营业绩未达到预 期指标或者面临政策、市场、技术等重大变化,则公司将面临商誉减值风险,商 誉减值将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降甚至亏损。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投资多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包括智行鸿远、快点科技 以及长春孔辉等,合计形成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47,351.18 万元,若未来快点 科技、长春孔辉等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未达预期,智行鸿远的应收账款无法得到有 效回收、长期股权投资补偿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则公司将面临长期股权投资的减 值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将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降甚至亏损。
(3)应收账款减值风险
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也呈现增长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212,765.82 万元、199,539.94 万元、256,476.35 万元以 及 287,963.68 万元。虽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且应收账款的账 龄主要在一年以内,但如果经济环境、下游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客户经营不 善,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增加,从而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降甚至亏 损。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年产 2000MWh 5G 通信及储能 锂电池建设项目”、“年产 2000MWh 高能量密度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新 能源电池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等项目的选择是基于当前行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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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预判、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如果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产品的持续研发和产品投产后的市场持续开拓不够顺利,或在建设期 管理及组织实施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建成投产或建成投产后其工艺水平和 产品质量在短时间内达不到设计要求,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 益。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存在不能如期完成或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四)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后尚须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发行能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以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也存 在不确定性。
(五)股票市场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将影响股 票的价格。另外,行业的景气变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公 司经营状况变化、投资者心理变化等种种因素,都会对股票市场的价格带来影响。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股票时,应充分考虑股票市场的各种风险。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报告期内,公司面向通信及数据、智慧储能、绿色出行三大应用领域,提供 以铅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为核心的产品、系统及服务,同时打造“铅蓄电池循环产 业链”和“锂电池循环产业链”两大产业闭环。
报告期内,在通信及数据业务领域,全球 5G通信及数据中心建设需求旺盛, 公司在手订单充足;在智慧储能业务领域,公司在国内、海外完成多个锂电调频 项目落地,海外德国储能电站项目实现销售;在绿色出行业务领域,电动自行车 铅蓄电池业务随着前期渠道建设的完成,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与多家知名主机厂 及多个新零售配送平台达成合作;在资源再生领域,子公司华铂科技二期资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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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项目产能逐步释放,再生铅产品销售收入预期也将大幅提升。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为良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保障
1 、市场及渠道优势
公司在电池领域经历了二十五年的专业化发展,率先实施全球化经营战略, 目前市场已覆盖全球 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较强的市场与渠道优势,在国 内外同行、客户中已逐步树立起全球高端品牌的国际形象。
公司凭借产品、技术、质量以及深入全球的销售服务网络优势,在各个应用 领域均与重要客户形成长期深度合作。通信领域客户包括全球主要通信运营商、 通信设备集成商、电源产品集成商及未来的 5G 集成商等;储能领域主要客户为 国内外电网公司、大型能源企业、发电集团等;动力领域主要客户包括新能源车 企及电动自行车主机厂等。公司的办事处和服务机构已覆盖国内 29 个地区,在 海外各大洲完成了市场布局,具有明显的渠道优势。
经过多年的拓展和积累,公司稳定占据国内通信后备电池市场的前三名、储 能领域全球前两名,同时,正逐步形成合理的客户结构,海外市场占有率逐年提 高,具有较强的全球化优势。
2 、品牌优势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注重自有品牌建设和产品质量持续改进提升,把品牌和 产品质量作为市场开拓、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公司产品品牌“Narada 南都”已在国内外同行中享有较 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是国内同行中海外市场知名度高的企业,特别是在印 度、亚太、欧洲、北美等地区,“南都”已成为当地受欢迎和具知名度的进口电池 品牌之一。“Narada 南都”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及浙江省出口名牌,公司产品为浙江 省名牌产品。
2019 年,公司先后上榜“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价值创造 500 强”、“轻工业新 ” “ ” “ 能源电池行业十强 、 中国十大储能集成商 、 中国通信网络运维服务商百强企 业”,获得“2019 年度中国储能产业最具影响力企业”、“中国储能产业最佳国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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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储能工程企业奖”等奖项,充分展现了公司在新能源电池及储能等领域的综合 实力、领导地位,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3 、技术与产品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带动企业发展,研发实力一直保持行业领先。公司 拥有长期伴随企业成长的具有丰富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强大研发团队,设有国家认 定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内首个国家认可实验室、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 专家工作站、浙江省装备电子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先进的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能力 卓越。
近年来,公司技术成果产出及转化等呈现加速趋势,在高温型节能电池、铅 炭电池、锂离子电池、分布式微网储能系统、电池材料等核心技术方面形成了显 著的技术优势。公司基于领先的核心产品与技术,不断提升系统集成能力及能源 管理软件开发能力,为各应用领域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未来有望与客户结成更为紧密的战略合作,促进公司战略转型,提升可持续发展 能力。公司还持续进行电源领域前驱性技术的研究,与浙江大学合作开展固态电 池研发项目,同时与辉能科技达成固态锂电池合作共识,共同推进固态锂电产业 化;参股新源动力,布局燃料电池行业。
4 、产业链优势
“ — — 公司目前已全面打通了铅蓄电池产业链,形成 产品及系统 运营服务 回 — ” 收再利用 新材料 的完整产业链,增强了资源回收业务与公司目前现有通信、 储能、动力业务的协同效应。公司子公司华铂科技废旧铅蓄电池高效绿色处理暨 综合回收再利用示范项目已于 2018 年底建成投运,产能全部释放后,华铂科技 废旧铅蓄电池的总处理能力将达到 120 万吨,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华铂科技目 前已通过安徽省“智能工厂”认定,同时,华铂科技“废旧铅蓄电池全组分清洁高 效利用成套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荣获安徽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随着新能源汽车及储能用锂电产业的高速发展,公司积极布局锂电全产业闭 环。基于现有回收体系与环保型资源再利用产业技术优势、产能优势与市场优势, 公司废旧锂离子电池及新材料回收项目即将开工建设,预计 2021 年完成首期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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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废旧锂离子电池回收项目。公司将进一步打造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平台,完善 产业布局,实现产业协同,为公司向系统集成、运营服务战略转型奠定更坚实基 础。
5 、团队与机制优势
二十余年来,公司培养了一批与公司有着共同理想、忠诚度高、荣辱共担、 稳定的优秀职业经理人团队。多年来,公司管理层在内外部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 下,通过实施持续的市场结构调整、产品创新及管理变革,带领公司健康发展。 公司员工来自全国各地及海外,核心团队成员多数已在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已 形成国际、国内优秀的技术专家及专业营销团队,管理骨干敬业进取,勇于创新, 综合素质高,执行力强,可以有效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促进公司保持健康、持 续的发展。
在团队专业化的基础上,公司与时俱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强化内部运行 及激励机制建设,通过股权激励及灵活的业绩成长分享、事业合伙人等创新机制, 激发团队创造力,提升工作绩效,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不断提升团队综合能力。
公司对各部门各层级也加强了考核,搭建新的考核体系,进一步落实人才优 胜劣汰机制,建立优者上、庸者汰的机制,把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落到实处,传递 经营压力,提升团队激情与战斗力。
七、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就 本次发行上市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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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保荐机构;
发行人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 三方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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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金 波 丁 然 项目协办人: 孙亚明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叶新江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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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金波和 丁然担任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及本次发行 后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 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等同志负责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 110108196507210058)
被授权人
金 波(身份证 330523198609135218)
丁 然(身份证 3301061988061304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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