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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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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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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17-082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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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46 万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9473%; 2、本次行权采取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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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141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 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 746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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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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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3 月 26 日;
3、本次原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5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为 1520 万份, 授予价格为每股 10.52 元;后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实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 142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调整为 1495 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10.32 元/股。目前,第一期 749 万份股票期权已全 部行权;第二期可行权激励对象 141 人,可行权股票期权 746 万份。
4、本次原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 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二期行权,可行权的比例占获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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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总量的 50%、50%;后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修订为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27 个月 内分二期申请行权,第一批股票期权行权时间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第二批股票期权行权时间为 自授权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5、股票期权主要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 考核年度为 2015、2016 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 行权期 | 财务业绩指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15年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15%以上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16年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30%以上 |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2012 年、2013 年、2014 年)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 产生的净利润额在考核年度期(2015 年-2016 年)各年均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 加额的计算。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1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 意见书。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5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对南都电源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确认 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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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 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确认本次 145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授予 145 名激励对象共计 152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日为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5、2015 年 7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 1520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其 中,股票期权简称:南都 JLC2,期权代码:036185。
6、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 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蒋文、杨程闲、干建洋等 3 人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将对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 22 万份全部进行注 销,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 142 人,股票期权 1498 万份。
7、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 案》,公司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142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已获授股票期 权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49 万份。同时,审议通过 了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 案》, 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时间为股票期权解锁日 2016 年 5 月 3 日到 2017 年 3 月 24 日止。
8、2016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已完成《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 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中的注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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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订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对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
10、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 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已授予但尚未 行权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52 元调整为 10.32 元。
11、2017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 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刘启良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 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共计 3 万份全部进行注销。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 141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 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746 万份,并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
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及满足可行权条 件的情况说明
| 件的情况说明 | |
|---|---|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
| (1)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 在行权的前一年度其绩效考核合格。 |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 权条件。 |
| (2)南都电源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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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其他情形。 |
|
|---|---|
|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4)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第二个行权期:2016年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 30%以上(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6,761.47万元,公司 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为9,459.87万元,2016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比2014年增长为 182.89%,满足行权条件。 |
| (5)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年、2013年及 2014年)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
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年、2013 年、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平均净 利润12060.79万元,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平均净利润为10710.20万元,股票期 权等待期内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0330.29万元和 17,118.91万元,均高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满足行权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条件已满足,并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 划不存在差异。
三、可行权股票来源、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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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来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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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
2、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姓名 职务 所获股票期权第 占股票期权计 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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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期数量(万份) | 划总数的比例 | 比例 | ||
|---|---|---|---|---|
| 王海光 | 董事长 | 25 | 1.6722% | 0.0317% |
| 王岳能 | 董事、常务副总裁 | 12.5 | 0.8361% | 0.0159% |
| 王莹娇 | 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总监 |
12.5 | 0.8361% | 0.0159% |
| 卢晓阳 | 副总裁 | 12.5 | 0.8361% | 0.0159% |
| 吴贤章 | 总工程师 | 12.5 | 0.8361% | 0.0159% |
|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136人 |
671 | 44.8829% | 0.8521% | |
| 合计 | 746 | 49.8997% | 0.9473% |
以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为南都电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公司情况确认的在公司任职并担任公司重要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 骨干合计 136 人。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32 元/股。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公司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可行权期限从 2017 年 6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止。
5、可行权日: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并按《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8 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的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 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满足可行权条件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 141 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考核条件,同意激励对 象按规定进行行权。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的核实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创业板信息 -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3 号》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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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 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
六、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后, 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141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 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46万份。
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 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南都电源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可行权相 关事项已经获得必要的备案和批准程序;作出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等方面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 发生变化。本次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仍具备上市条件。
九、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本 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收代缴。
十、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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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由公司注销。
十一、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各期损益没 有影响,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 7698.72 万元,其中总股本增加 746 万股,资本 公积增加 6952.72 万元。综上,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并假定以 2016 年末 相关数据为基础测算,基本每股收益为 0.47 元/股,与 2016 年相比基本没有影响。 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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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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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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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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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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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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