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22, 2016

55088_rns_2016-06-22_2a24ddb0-1e93-4833-9d18-65a4b6a70c5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5)锦律非(证)字第 483-5 号

致: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都电源”或“发行人”)2015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文件及其他资料中 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5 年 6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2015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三)2015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相关的补充议案。

(四)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41 号)核准发行 人发行不超过 17,500 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股份认购相关协议

(一)2015 年 6 月 2 日,发行人分别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了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 购方式、股份认购款的支付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协议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 等主要条款。

(二)2015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分别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性、 募集资金到位期限等事项作了进一步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和结果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对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等文 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理成全球视野3 期投 资基金、海通定增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杭州九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理成全球视野3 期投 资基金、海通定增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杭州九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海通定增1 号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属于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已按照《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相 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备;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理成全球视野 3 期投资基金、杭州九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经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此外,相关管理人上 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九仁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均已经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综上所述,上述发行对象 均具备成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认购对象之一理成南 都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其 他关联方、保荐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 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二)发行过程和结果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7 日 向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理成全球视野 3 期投资 基金),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定增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杭州九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等 5 名认购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书。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016 年 6 月 21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保 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账户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股数、认购价 格及认购金额具体如下:

发行对象 发行股数(股) 认股价格(元) 认购金额(元)
理成南都资产管理计划 64,000,000 14元/股 896,000,000
理成全球视野3期投资基金 5,000,000 359,800,000
海通定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41,000,000 574,000,000
杭州九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000,000 322,000,000
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000,000 588,000,000
合计 175,000,000 2,450,000,000

2、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迟付款事项的相关说明

除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的其他 4 家投资者均已 按照原定发行计划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缴纳全部认购款。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将认购保证金汇至安信证券验资专户, 2016 年 6 月 20 日,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除认购保证 金外的认购款汇至安信证券验资专户。

针对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按时缴纳认购款事项, 发行人及其他四家投资者已出具《承诺函》,同意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认购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可其延 迟缴付认股款的情形,不追究其延迟缴付认股款的相关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迟缴纳股份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认购款事项已经发行人及其他四名投资者认可,未发生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况,宁波中金富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认购合法、有效。

3、2016 年 6 月 2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 (2016)215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上述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股款合计 2,450,000,000 元。

4、2016 年 6 月 2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 (2016)21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 2,4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2,731,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427,269,000 元,其中增加股本 175,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2,252,269,0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涉及的缴款通知书及相关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内容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 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全额缴纳认购资金,并经有关验资机构验资; 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